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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责任专栏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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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的形式和生效的规定
    日期:2012-07-28 点击:378次

    关于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的形式和生效的规定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与金融机构做为主体的借款合同有所区别。其中最主要的一点就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实践合同,该合同仅有双方当事人的合意不能成立,必须要有实际的交付行为,即合同是在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因此,无论当事人的合同采取的是口头形式还是书面形式,合同都是在贷款人实际交付贷款时生效。这样规定主要是因为金融机构为主体的借款合同一般标的数额较大、订立合同的手续复杂、严格,需要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的规定。

  • 借款人可以在还款期限届满之前向贷款人申请展期
    日期:2012-07-28 点击:485次

    借款人可以在还款期限届满之前向贷款人申请展期 目前我国在商业银行借款中,展期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办理:短期借款的展期的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借款期限;中期借款展期的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借款期限的一半;长期借款展期的期限累计不得超过3年。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借款人未申请展期或申请展期未得到批准,其贷款从到期日次日起,转入逾期贷款帐户。金融机构借款时,应当按照以上规定确定展期后的合同期限。

  • 关于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责任的规定
    日期:2012-07-28 点击:588次

    关于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责任的规定 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对逾期利息的问题作出约定,这种约定既可以是自然人之间对是否收取逾期利息或者逾期利率为多少的约定,也可以是金融机构与借款人在国家规定的幅度内对逾期利率的确定。如果金融机构借款时,没有对逾期利率作出约定的,那么,金融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利率向借款人收取逾期利息。

  • 因不可抗力缩短旅游行程,违约金如何计算
    日期:2012-03-25 点击:794次

    因不可抗力缩短旅游行程,违约金如何计算 在现实操作中,精明的企业经营者在面对不可抗力或其他非业务失误造成的可预见的损失,会采取灵活的应对方法。就本案中的情况而言,旅行社可以以同等价位推荐新的旅行线路给参加者,供其选择,如果双方可以达成一致,那么对双方都有好处。无法及时协调,也可以让消费者看到自己企业的积极态度,不至于影响行业声誉。而对于消费者自身而言,面对合同履行方的非过失性损害,应当提出合理的赔偿要求。

  • 遗漏景点,游客如何向旅行社索赔
    日期:2012-03-25 点击:380次

    遗漏景点,游客如何向旅行社索赔 本案中,旅行社按合同约定履行了绝大部分义务,旅游者也享受了旅行社提供的各项服务。个别景点遗漏,不应赔偿全部旅游费用。但是作为服务行业,出现问题就相互推卸责任势必影响企业声誉。从这个角度出发,此旅行社应该进行停业整顿。

  • 北京合同律师谈关于承揽人因工作成果质量不符合约定所承担违约责任的规定
    日期:2012-02-19 点击:338次

    北京合同律师谈关于承揽人因工作成果质量不符合约定所承担违约责任的规定 承揽合同中,承揽人的主要义务之一就是遵守合同约定和定作人的要求,按质按量地完成工作成果,也就是说,承揽人应当保证其完成的工作成果符合合同约定,在质量上要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承揽人所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承揽人应当对工作成果负瑕疵担保责任,定作人有权要求承揽人承担违约责任。

  • 北京合同律师谈没有按约定时间提货导致货物损毁,损失谁来承担
    日期:2012-02-10 点击:532次

    北京合同律师谈没有按约定时间提货导致货物损毁,损失谁来承担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本案中,程某根据双方的约定履行了自己的职责,其本身不存在过错。而郑某因为未筹足贷款而没有提货,违反了约定,导致部分货物受潮损坏,责任在郑某。所以,由此造成的损失理应由郑某自行承担。

  • 北京合同律师谈试用期过后,试用的产品一定要购买吗
    日期:2012-02-10 点击:453次

    北京合同律师谈试用期过后,试用的产品一定要购买吗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试用期间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本案中,姚某在双方约定的1个月试用期届满以后,仍然未对是否购买该产品作出表示,因此根据《合同法》规定,已经视为其购买了。所以,姚某应当按照商场的要求支付该款彩电的价款。

  • 北京合同律师谈因“非典”导致违约,可以免除责任吗
    日期:2012-02-10 点击:378次

    北京合同律师谈因“非典”导致违约,可以免除责任吗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和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本案中,演出不能如约进行是因为该市市政府的行政措施所致,不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能够预见、避免和克服的,因此文化传播公司可以免除违约责任,但是要退回已收取的定金。

  • 北京合同律师谈合同中的不可抗力因素
    日期:2012-02-10 点击:394次

    北京合同律师谈合同中的不可抗力因素 此案涉及到合同法理论中的不可抗力,所谓不可抗力,通常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它必须独立于人的行为之外,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即属于客观事件;当事人依其现有的能力,不能对这种客观情况及其后果加以控制和克服。一般来讲,现实生活中严重的自然灾害,例如洪水、地震、冰雹等都属于不可抗力。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本案中,雪梨遭到破坏无法履行合同约定,这是由于1 0月20日晚冰雹引起的,属于不可抗力因素,因此,严某不应承担违约贵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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