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违约方请求调减诉讼中和解协议约定的违约金问题
——北京隆昌伟业贸易有限公司诉北京城建重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
入库编号:2021-18-2-483-001。
裁判要旨:当事人双方就债务清偿达成和解协议,约定解除财产保全措施及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依约申请人民法院解除了保全措施后,另一方当事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不履行和解协议,并在和解协议违约金诉讼中请求减少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7条、第585条(本案适用的是1999年10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条、第114条)。
案例索引:一审: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6民初15563号(2017年6月30日);二审: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7)京02民终8676号(2017年10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166号,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30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2021年11月9日发布。
2.违约方可在二审中提出调整违约金的请求
——陈某诉刘某合同纠纷案
入库编号:2024-07-2-483-001。
裁判要旨:违约方在二审中提出违约金过高,请求减少违约金的,二审法院应当就是否调整违约金进行审理,不能仅因违约方在一审中未答辩、未出庭而视为其放弃请求调整违约金的权利,二审法院应综合考虑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标准、当事人的过错程度、预期利益、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等因素,进行审理并作出判断。对于违约方的不城信诉讼行为,可依照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处理。
相关法条: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85条(本案适用的是1999年10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4条);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条、第68条、第147条(本案适用的是2012年8月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条、第65条、第144条)。
案例索引:一审: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5民初32945号民事判决(2016年10月21日);二审:北凉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6)京03民终13939号民事判决(2016年12月28日)。
3.逾期付款违约金应计算至债务实际清偿之日
——金昌某工业气体公司诉甘肃某环保科技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案
入库编号:2023-07-2-114-001。
裁判要旨:逾期付款违约责任系基于双方合同约定,法定延迟履行责任系基于法律规定,二者是不同的责任,法定延迟履行责任的承担不能免除逾期付款违约责任。在债务清偿前,逾期付款的事实持续存在,债权人请求将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至债务实际清偿之日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85条第1款(本案适用的是1999年10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4条第1款)。
案例索引:一审: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甘03民初17号民事判决(2019年12月2日);二审: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甘民终143号民事判决(2020年3月31日);申清再审: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申945号民事裁定(2021年4月30日);再审: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民再77号民事判决(2022年3月31日)。
4.金融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等超过年利率24%的,如何处理?
——某银行诉某投资公司、景某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入库编号:2023-08-2-103-021。
裁判要旨:现阶段,金融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如无法定无效情形,应予支持,但约定的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过高,显著背离实际损失的,应当对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不予支持。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85条、第676条(本案适用的是1999年10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4条、第207条)。
案例索引:一审: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豫01民初45号民事判决(2021年6月22日)二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豫民终949号民事判决(2022年3月15日)。
5.对网络主播跳槽违约金的调整原则
——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诉上海某电子游戏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案
入库编号:2023-08-2-483-018。
裁判要旨:对于网络主播违约跳槽,直播平台要求作为违约方的网络主播、经纪公司等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金时,违约方辩称过高要求按照实际损失调整违约金数额的,人民法院应当考虑网络直播行业的本身特征,对主播跳槽违约金的调整遵循以下原则:一是综合网络直播行业的特点、平台的投入、经纪公司的参与、主播个体收益及过错四个维度考量,考虑直播行业就收益及成本投射在主播个人上难以具体量化的特征,不应简单以举证证明的、“显而易见”的实际损失为限调整;二是应立足行业健康发展,坚持去泡沫、归理性,调整过高、不合理的违约金。
相关法条: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条、第7条(本案适用的是2017年10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6条、第7条);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62条第2款、第566条、第577条、第585条(本案适用的是1999年10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3条第2款、第97条、第107条、第114条)。
案例索引:一审: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8)沪0106民初7903号民事判决(2019年8月30日)。
6.因瞒报违禁品产生的违约金的认定
——宁波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诉浙江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
入库编号:2024-10-2-223-001。
裁判要旨:海运承运人并非行政机关,其向各代理收取“罚金”没有直接法律依据。且因瞒报违禁品产生的船公司“罚金”的性质应属违约金,人民法院应参考危险品货物运价的亏舱费予以保护,综合考量货主未正确申报危险物品的主观恶意、现实中的一般标准及正常出运同类危险品的成本,酌情认定船公司可主张的因瞒报危险品产生的违约金。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85条、第921条、第926条、第930条(本案适用的是1999年10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第398条、第403条第2款、第407条)。
案例索引:一审:宁波海事法院(2021)浙72民初632号民事判决(2021年6月30日)。
7.迟延履行的违约金一般不再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蔡某与某酿酒公司合同纠纷执行监督案
入库编号:2024-17-5-203-009。
裁判要旨:裁决确定的违约金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之日起算,延伸至实际付清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之日止,其实质上具有一般利息的属性,亦与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计算期间重叠,以该违约金为基数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缺乏法律依据。
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8号)第1条。
案例索引:执行异议: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黔03执异111号执行裁定(2021年6月2日);执行复议: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黔执复138号执行裁定(2021年7月30日);执行监督: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执监45号执行裁定(2022年3月22日)。
8.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的聘用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条款是否有效?
——郑某诉某大学聘用合同纠纷案
入库编号:2023-16-2-189-001。
裁判要旨:根据国家有关事业单位人事方面的特别规定,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可以在聘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条款。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22条、第23条、第25条、第96条。
案例索引:一审: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2020)闽0503民初10246号民事判决(2020年12月14日);二审: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闽05民终3252号民事判决(2021年5月21日);再审: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闽民再248号民事判决(2022年7月29日)。
9.义务人在履行仲裁调解书中是否构成违约以及承担违约责任,不应在执行程序中作出判断
——贵州某房地产公司与贵州某配电公司仲裁调解书执行监督案
入库编号:2023-17-5-203-040。
裁判要旨:义务人已经履行完毕双方约定的给付义务后,权利人以义务人迟延履行为由,向法院申请执行仲裁调解书中约定的“被申请人违约”情形下给付违约金责任的,执行前必须先明确义务人是否构成违约及是否承担违约责任。在被申请人提出其具有不可抗力、仅存在瑕疵履行而非根本违约等免责事由予以抗辩的情况下,该违约责任是否成立不同于简单的事实判断,而属于双方在履行生效仲裁调解书过程中产生的新的实体争议,应由当事人通过重新仲裁或另行起诉的方式解决,而不宜直接在执行程序中作出判断。
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6条。
案例索引:执行异议: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黔01执异200号执行裁定(2020年6月10日);执行复议: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黔执复109号执行裁定(2020年7月23日);执行监督: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执监84号执行裁定(2021年9月30日)。
10.申请执行的生效判决主文中被执行人应承担的违约金不明确的,不符合执行条件
——某银行呼和浩特分行执行复议案
入库编号:2023-17-5-202-008。
裁判要旨: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具备明确具体的给付内容,否则不符合执行条件。生效判决主文确定了案涉质权标的物、行使质权范围及具体金额计算方法,由于计算方法中的被执行人应承担的违约金并不明确,不符合执行依据确定的给付内容应当具体、明确的法定情形,目前并不具备执行条件。待违约金确定、执行依据的给付内容明确后,申请执行人可再申请执行。
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61条(本案适用的是2020年12月23日修正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63条。
案例索引:执行异议: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8)内执54号之四十七执行裁定(2020年12月10日);执行复议: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执复22号执行裁定(2021年9月24日)。
11.当事人在仲裁调解书中约定的逾期还款违约金具有惩罚性,一般不得再以其为基数计算加倍部分的债务利息
——任某某与山西某房地产公司执行监督案
入库编号:2023-17-5-203-043。
裁判要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借款人应向出借人支付逾期还款的违约金,系借款人违反借款合同约定的按期还款义务而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与逾期还款产生的债务利息在性质上具有类似性,同时还具有一定的惩罚性。因此,在进入执行程序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款关于“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应以债务人尚未清偿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为基数进行计算”的规定,不应再以该违约金为基数计算加倍部分的债务利息。
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
案例索引:执行异议: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晋01执异172号执行裁定(2019年9月2日);执行复议: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晋执复149号执行裁定(2019年11月25日);执行监督: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执监37号执行裁定(2020年12月18日)。
12.劳动合同竞业限制义务违约金的调整因素
——上海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诉韩某某劳动合同纠纷案
入库编号:2023-07-2-186-012。
裁判要旨:劳动者主张劳动合同竞业限制义务违约金过高的,可综合考察劳动者原职务、收入情况及过错程度、未履约期限、违反竞业限制的行为与用人单位损失的关联度等因素予以合理调整。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23条第2款。
案例索引:一审: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2020)沪0116民初9577号民事判决(2020年9月30日);二审: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0)沪01民终13707号民事判决(2021年1月11日)。
13.履行民事调解书过程中违约责任的争议应另行诉讼解决
——王某某与某某公司、谢某某执行监督案
入库编号:2023-17-5-203-054。
裁判要旨: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就履行民事调解书过程中是否违约存在争议,申请执行人依据调解书约定的违约条款申请执行违约金的,该违约事实并非是简单的事实判断,而是属于与案件审结后新发生事实相结合而形成的新的实体权利义务争议。双方争议较大的,不宜在执行程序中进行处理,当事人可以通过诉讼程序另行解决。
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6条、第22条、第71条(本案适用的是1998年7月18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24条、第129条)。
案例索引:执行异议: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2019)陕0423执异11号执行裁定(2019年10月16日);执行复议: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陕04执复75号执行裁定(2019年12月27日);执行监督: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陕执监4号执行裁定(2020年9月24日)。
1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第七条规定的违约金标准人民法院不宜调整
——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诉安徽某房地产公司、南京某房地产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案
入库编号:2023-07-2-086-001。
裁判要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第七条规定“土地出让合同、征地协议等应约定对土地使用者不按时足额缴纳土地出让收入的,按日加收违约金额1‰的违约金。违约金随同土地出让收入一并缴入地方国库”。该违约金标准体现了国家维护国有土地交易市场正常秩序的意志,不属于土地出让合同的双方能够任意协商达成的条款,不能简单地以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或民间借贷规定的利率标准进行评判。该违约金标准对土地出让合同的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具有督促守约和惩罚违约的功能。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77条(本案适用的是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
案例索引:一审: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皖03民初155号民事判决(2019年11月19日);二审: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皖民终178号民事判决(2020年8月4日);再审审查: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申2084号民事裁定(2021年5月31日)。
15.使用笼统用语表述违约责任的,法院应根据具体违约情节确定违约责任和违约金数额
——赖某娣与于都县某兴房地产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等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案
入库编号:2024-16-2-092-001。
裁判要旨: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数额虽然具体,但对违约行为使用“甲方未按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全面履行”等笼统用语表述,未区分违约情节轻重程度的,可能导致违约责任的承担与违约行为的性质、情节轻重程度严重不匹配。此种条款属于违约情形约定不明,应根据违约情节的轻重确定具体违约责任和相应的违约金数额。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09条、第585条(本案适用的是1999年10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0条、第114条)。
案例索引:一审: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2016)赣0731民初1926号民事判决(2017年3月20日);二审: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赣07民终1713号民事判决(2017年9月18日);再审: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赣民再228号民事判决(2018年11月29日)。
16.约定带装修的商品房装修工程逾期完成的,出卖人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的截止日期的确定
——余某某诉某某实业开发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
入库编号:2023-07-2-091-010。
裁判要旨:约定带装修的涉案商品房装修工程逾期完成的,在涉案商品房已具备交付条件时,买受人拒绝收楼的权利在其查验房屋后丧失,应当配合买受人完成收楼手续。因此,确认涉案商品房在买受人查验房屋之日实际交付,出卖人逾期交房违约金应计算至该日为止。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09条、第577条、第585条第1款、第601条(本案适用的是1999年10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0条、第107条、第114条第1款、第138条)。
案例索引:一审: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2020)粤0608民初3200号民事判决(2020年11月2日)。
17.业主委员会诉请开发商承担逾期办证违约金等,法院是否受理?
——某小区业主委员会诉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某建筑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入库编号:2023-07-2-091-001。
裁判要旨: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对外代表业主进行民事活动,可以成为民事诉讼活动的主体。业主委员会符合“其他组织”条件,是业主大会决议的执行机构,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对外代表业主进行民事活动,对于业主共有事项和物业共同管理事项,可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业主委员会诉讼请求涉及的配套设施未建设及退还前期物业费等问题,属于业主共有事项和物业共同管理事项,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业主委员会诉讼请求涉及的开发商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不动产权确权登记义务及承担逾期办证违约金等问题,属于业主专有事项,即使其具有业主大会的授权,人民法院亦不予受理。
相关法条: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12月24日修正)第122条(本案适用的是2017年6月27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9条);②《物业管理条例》(2018年3月19日修订)第15条。
案例索引:一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2020)新40民初49号民事裁定(2020年12月10日);二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21)新民终48号民事裁定(2021年3月9日);申清再审: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申3481号民事裁定(2021年9月28日);再审: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再344号民事裁定(2021年12月17日)。
18.原告诉请退还货款、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能否认定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并以此确定管辖地?
——余某德诉肖某买卖合同纠纷案
入库编号:2024-01-2-084-005。
裁判要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按照“争议标的”种类分别确定合同履行地,并以此确定纠纷管辖地。但是,人民法院在认定“争议标的”时,不能把“争议标的”等同于诉讼请求。“争议标的”应依照争议的合同义务或者合同的特征义务来确定,也即诉讼请求所指向的合同义务。当事人因合同义务的履行而发生合同纠纷,以合同履行地确定管辖法院的,应以当事人争议的合同义务的履行地作为确定管辖法院的合同履行地。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是指争议的合同义务是以给付货币为内容,并非诉讼请求中简单的货币金钱请求。实践中,绝大多数诉讼请求都能转化为金钱之债,人民法院不能因为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是主张金钱就认为“争议标的”是给付货币,否则将会导致法定管辖被架空。因此,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退还货款”“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诉讼请求的,不能简单地认定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而应当依照该诉讼请求所指向的合同义务来认定“争议标的”,并按认定结论确定合同履行地和纠纷管辖地。
相关法条: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12月24日修正)第24条;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8条第1款、第2款。
案例索引:一审: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2022)粤5322民初字第68号民事裁定(2022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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