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2:当事人预约某个时间签订本约,届期本约没有谈成是否违约,是否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对预约的理解有两种:一种是预定时间正式谈签约,另一种是预定时间必定签约,哪种理解更符合立法本意?
梁老师:预定时间“签订”合同,是预约;预定时间正式“谈”签约,不是预约,属于实务中的“虚盘”。“虚盘”,即附有条件的承诺,不构成承诺。请注意合同法关于订立合同的要约、承诺规则。要约是一方希望和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第14条)。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第21条)。所谓“同意要约”,就是同意按照要约人在要约中提出的全部条件订立合同,愿意受合同的约束,不附任何条件。因此承诺生效,合同成立(25条)。
商事实务中的“虚盘”,是附有条件的承诺,不构成合同法上的承诺,不能成立合同。“虚盘”即附条件的承诺,应视为“新要约”。问题中所谓“预定时间正式谈签约”,只是说什么时间谈谈,能不能谈成并不确定,谈得成就签约,谈不成拉到,根本不存在任何承诺,当然不是预约、不是合同。
第二种理解是正确的,即双方约定某个时间签约即签订正式合同,这才是预约。当事人有受合同约束的意思表示。如何判断当事人是否有愿受约束的意思?有两种表征:一是交付定金,凡交付了定金,都有愿受合同约束的意思;二是当事人有违约金的约定。如果当事人有这两种形式的表示之一,就是预约,否则就是“虚盘”,不构成预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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