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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责任专栏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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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法讲座之违约责任的规定
    日期:2013-07-18 点击:432次

    合同法讲座之违约责任的规定 有背约自由,或者叫作违约自由,他们的社会是市场经济高 度发达的社会,好多东西都能从市场上买到,定了合同之后,你履行不履行,在他们看来 无关紧要,不履行就要赔偿,他们把合同看成要么履行,要么给予赔偿,在他们这种体系 下,违约救济主要就是赔偿损失,通常并不给予强制履行的救济。在大陆法系,通行的观 念是,合同一旦由当事人双方达成,就要拘束力,你就应该履行合同,对方当事人就有履 行请求权,他们的法律上也支持应该先履行合同,实在履行不能的时候,才转化为金钱赔 偿的问题。

  • 合同法讲座之债的保全
    日期:2013-07-18 点击:233次

    合同法讲座之债的保全这是一个在原来的合同法中未加以规定的、全新的制度。这次规定是为了加强债权实现的保障措施,强化债权保障的力度。第73条规定了债权人代位权。这一规定在立法上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解决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的三角债的问题。第73条第一款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 合同法讲座之合同的抗辩权
    日期:2013-07-18 点击:299次

    合同法讲座之合同的抗辩权应当区分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考察、辨明一方当事人有没有同时履行抗辩、后履行抗辩、不安抗辩,如果其有这些正当的抗辩权并属于行使这些正当的抗辩权,就不应当认定为违约行为。以上是有关抗辩权的问题。第70条规定了债权人分立、合并或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致使履行债务发生困难的,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或将标的物提存。这一条规定应当结合第101条关于提存的规定来看。这是一种典型的债权人受领不能的情形,属于债权人迟延。

  • 合同法讲座之漏洞补充规则
    日期:2013-07-18 点击:405次

    合同法讲座之漏洞补充规则这一规则在原来的过错责任体系下是一个比较特殊的问题,也发生了许多的争论。争论的原因在于:如果按照过错责任的原则,债务人实际上并没有过错,有过错的是实际履行合同义务的第三人,即履行辅助人;在这种情况下令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其理论依据是什么。有的人认为,这种为履行辅助人负责、由债务人承担的责任仍然是一种过错责任;也有人认为这是一种无过错责任、严格责任或担保责任。这次的《合同法》为此确立了第65条的规则,我们应将第65条结合第121条来看,具体在下面"违约责任"的内容中介绍。

  • 合同法讲座之合同的履行
    日期:2013-07-18 点击:314次

    合同法讲座之合同的履行在双务合同中,双方的主给付义务构成对待给付,而对待给付则可能引起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问题。从给付义务是否能发生同时履行抗辩权就要看具体合同的内容和当事人具体的目的,来判断一方的从给付义务与另一方的主给付义务能不能形成对待给付。如在上面提到的买马的例子中,如果买方追求的目的是用这匹马去参加比赛,在这种情况下卖方不交付血统证明书,使得马匹没有资格参赛,就令买方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 合同法讲座之预期违约
    日期:2013-07-18 点击:340次

    合同法讲座之预期违约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这种情况就马上发生法定解除权,不需要再来一个催告。这是考虑到有一类合同关系很特殊,只要超过了某个期限,当事人的目的就不能实现。举例来说,中国人过春节,非常隆重,商场为了准备供应春节市场的商品,订了好多采购合同,假设这些合同都到大年三十才把货物送来,甚至大年初一才送到商场,他卖给谁啊?他就卖不出去。因此这样的合同一旦超过了期限,合同的目的就不能实现,这样的合同就不能再规定催告,规定合理的期限。

  • 当事人预约某个时间签订本约,届期本约没有谈成是否违约
    日期:2013-07-16 点击:620次

    当事人预约某个时间签订本约,届期本约没有谈成是否违约 第二种理解是正确的,即双方约定某个时间签约即签订正式合同,这才是预约。当事人有受合同约束的意思表示。如何判断当事人是否有愿受约束的意思?有两种表征:一是交付定金,凡交付了定金,都有愿受合同约束的意思;二是当事人有违约金的约定。如果当事人有这两种形式的表示之一,就是预约,否则就是“虚盘”,不构成预约。

  • 债务转移与债务加入的区别是什么
    日期:2013-07-15 点击:1429次

    并存式债务承担又称债务加入,是指原债务人并不脱离债务关系,而第三人又加入了债务关系,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此时,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成立连带关系,他们共为连带债务人。

  • 关于手机电池以假充真买卖合同纠纷案分析
    日期:2013-07-15 点击:254次

    前述观点所依据的规定只是部门规章,并不是法律,即使电池是手机的附件,但 手机的正常使用与电池不可分割,而且本案消费者在购买手机时是包括手机、电池、充电器等整体购买 ,故经营者应当按整台手机予以退货并增加赔偿。

  • 订立合同双方应留意合同空白处
    日期:2013-07-07 点击:290次

    订立合同双方应留意合同空白处 订立合同需要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为此,合同提供方一般会在合同文本中预留一些空白,目的是为了书写合同文本中没有涉及的内容,或者记载一些约定不明确的事项,如当事人最终商定的价金数额,或者填写合同当事人商定增加的条款。因为合同的条文是需要双方认可的,合同文本不一定完全符合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有关部门制定的一些示范合同文本中也留有空白处,在双方当事人签字时,对于合同文本中的空白处要及时划掉,以防合同当事人一方利用空白处“做文章”,私自填写没有经过双方认可的条款,损害对方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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