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立合同需要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为此,合同提供方一般会在合同文本中预留一些空白,目的是为了书写合同文本中没有涉及的内容,或者记载一些约定不明确的事项,如当事人最终商定的价金数额,或者填写合同当事人商定增加的条款。因为合同的条文是需要双方认可的,合同文本不一定完全符合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有关部门制定的一些示范合同文本中也留有空白处,在双方当事人签字时,对于合同文本中的空白处要及时划掉,以防合同当事人一方利用空白处“做文章”,私自填写没有经过双方认可的条款,损害对方的权益。
2007年10月,陆某准备购置一套住房。他在一家房屋中介公司看中了一套售价为30万元的两居室。在中介人员的游说下,陆某与该中介公司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对协议中的一些条款处于空白状态也没有在意,并一次性支付2万元定金。协议签订后,中介公司声称,该协议一式三份,必须由买卖双方和中介公司三方签字盖章才能生效。由于卖方陈某未到场签字,该协议暂由中介公司代为保管,待卖主陈某签字后,再将协议原件中的一份交给陆某。半个月后,陆某向中介公司询问,他被告知,卖家陈某说再过大半年才能与陆某签订正式的《房地产买卖合同》,陆某听此答复认为,房主与其签约时间过晚会导致交房时间延迟,因此不愿意继续购买该套房屋,要求中介公司退还定金。中介公司表示拒绝,并出示了由三方签字盖章的《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协议中明确规定买方与卖方定于2008年5月2日签订该房屋的《房地产买卖合同》,任何一方不遵守该约定,则视为违约,将承担违约责任。陆某看到此协议后认为,中介公司故意避开卖家与其先行签订协议,导致其受到了恶意欺诈,中介公司对此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于是诉至法院,要求判决撤销该协议,并退还其所支付的2万元定金。本案最终以调解结案,双方解除居间协议,中介公司退还定金,但由陆某负担诉讼费。
本案中,买房人陆某仓促之下签订了居间协议,未留意该协议中的主要条款尚处于空白状态,轻信了中介的一面之词,造成自己在买卖活动中处于被动地位。陆某诉讼后,虽经法院调解结案,要回了定金,但陆某也付出了负担诉讼费的代价,差点掉入了合同陷阱。所以,普通百姓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保持足够的警惕性,签字前应将每份合同文本中条款的空白处划掉。如果是需多方签字生效的合同,最好在各方人员到齐后再签字。在签字后要妥善保存合同,一般不要向对方出借合同原件。即使外出使用合同原件,也应保存合同复印件作为凭证,防患于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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