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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律师专栏简介

侵权损害赔偿专题主要由北京人身损害赔偿律师团队负责。侵权损害赔偿律师团队集合了北京交通事故律师、工伤赔偿律师、医疗纠纷律师人身损害赔偿等各领域的专家型律师,业务范围涉及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事故、触电事故、学生伤害、雇工损害、动物致害、产品责任、高空坠物、环境污染、相邻纠纷、共同侵权等各领域。具体如下: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雇员受害损害赔偿纠纷;产品责任致害损害赔偿纠纷;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纠纷;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地面(公共场所)施工损害赔偿纠纷;建筑物、搁置物、悬挂物塌落损害赔偿纠纷;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防卫过当损害赔偿纠纷;紧急避险损害赔偿纠纷。

  • 下班途中因交通事故受伤之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
    日期:2012-04-06 点击:359次

    下班途中因交通事故受伤之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 本院认为,苗某与飞腾鞋业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严格履行各自的义务。苗某在飞腾鞋业公司工作期间发生工伤的事实已被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所认定,苗某应依法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飞腾鞋业公司否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其对此应承担举证责任。在飞腾鞋业公司认可其与苗某签订劳动合同、为苗某发放工资和缴纳社会保险,为苗某申报工伤并为苗某从社会保险机构领取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事实的情况下,飞腾鞋业公司未提交有效的证据证明其主张,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一审判决飞腾鞋业公司支付苗某相应的工伤待遇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

  • 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之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日期:2012-04-06 点击:1198次

    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之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告系被告舜龙公司的工作人员。原、被告之间系劳动关系。原告在被告舜龙公司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原告虽未进行工伤认定,但由于被告舜龙公司未配合原告办理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被告舜龙公司对原告未进行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存在过错。对原告主张要求被告舜龙公司按照工伤标准对原告进行赔偿的主张,本院予以采信;被告省六公司与原告没有关系,其不应承担本案的民事责任。

  • 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参加工伤保险,工伤事故赔偿纠纷上诉案
    日期:2012-04-06 点击:521次

    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参加工伤保险,工伤事故赔偿纠纷上诉案 王某与南通公司之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南通公司未为王某参加工伤保险。王某在南通公司工地受伤后,被劳动部门确定为工伤,南通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亦未提供向法院提供充分证据否定工伤事实,故虽然王某和南通公司之间未签订劳动合同,法院依据已生效的法律文书,认定南通公司与王某之间劳动关系成立。

  • 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之在下班途中发生人身伤害损害赔偿
    日期:2012-04-05 点击:372次

    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之在下班途中发生人身伤害损害赔偿 原审法院依据各方当事人的陈述并结合各方所提供的证据材料对涉案事实的查核并无不当。况且,上诉人未能在法定期限内依法申请工伤认定,也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且法定时效期限内也没有通过申请劳动仲裁和诉讼向被上诉人主张权利,应当承担其自身怠于行使法律权利所导致的不利后果。

  • 工伤认定结论是否应该成为法院受理工伤保险待遇案件的前提
    日期:2012-04-05 点击:1527次

    工伤认定结论是否应该成为法院受理工伤保险待遇案件的前提 工伤认定结论是否应该成为法院受理工伤保险待遇案件的前提?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按照国务院制定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或者工伤职工、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可以在规定的时间30日或一年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因此,工伤认定是处理一般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件的法定程序。

  • 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之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人身损害赔偿责任主体
    日期:2012-04-05 点击:382次

    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之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人身损害赔偿责任主体 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而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民事赔偿的,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该条第二款规定,“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可见,工伤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与向侵权的第三人请求民事赔偿并不排斥,用人单位不能因第三人侵权而主张免除或者减少工伤职工应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

  • 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之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责任认定
    日期:2012-04-05 点击:272次

    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之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责任认定 邓某在重庆市九龙坡区亚龙蓬业厂承建的北碚菜家老三溪口工业园巨融电器厂钢结构工程工地施工时从高空摔下受伤,经重庆市九龙坡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属于工伤,该工伤认定结论已经生效,邓某理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因重庆市九龙坡区亚龙蓬业厂注销,则由开办业主何某承担相关责任。对于何某提出邓某系何涛、陈建华雇请的工人,何某不应对邓某赔偿工伤保险待遇的问题,因工伤认定决定书已确认了邓某与重庆市九龙坡区亚龙蓬业厂的工伤保险关系,本院应予尊重,重庆市九龙坡区亚龙蓬业厂注销,则何某作为该厂的开办人,应承担该责任,对何某的这一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

  • 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之有关被告追加问题
    日期:2012-04-05 点击:567次

    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之有关被告追加问题 原告河南省旭安隆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赵某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追加付某为被告参加诉讼,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河南省旭安隆物流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宋江培,被告赵某、付某及二被告委托代理人王宏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 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之事实劳动关系认定
    日期:2012-04-05 点击:341次

    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之事实劳动关系认定 被告利某系原告河南省金派家具有限公司职工。利某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河南省金派家具有限公司应当承担工伤事故赔偿责任。河南省金派家具有限公司认为其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辩解意见,无法律依据,该院不予采纳。河南省金派家具有限公司应当支付利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工伤保险待遇。

  • 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之减轻赔偿责任及赔偿责任主体认定
    日期:2012-04-05 点击:309次

    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之减轻赔偿责任及赔偿责任主体认定 被告高某是工程承包人,招收原告朱某在该工程工作后,双方形成了雇佣关系。被告高某作为工程承包人和雇主,对雇员的职业活动负有安全注意和劳动保护的职责义务,被告高某疏于管理,以致使原告朱某发生安全事故,被告高某依法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告广宇公司将工程分包给没有相应资质及安全生产条件的雇主高某,且其给高某所提供的机械设备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也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原告本人在施工中有任何过错行为,应当与雇主高某承担连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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