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牌服务
大型律所,一流团队!  权威咨询,高效代理!  可胜诉后支付律师费!  电话:13691255677  
损害赔偿律师专栏简介

侵权损害赔偿专题主要由北京人身损害赔偿律师团队负责。侵权损害赔偿律师团队集合了北京交通事故律师、工伤赔偿律师、医疗纠纷律师人身损害赔偿等各领域的专家型律师,业务范围涉及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事故、触电事故、学生伤害、雇工损害、动物致害、产品责任、高空坠物、环境污染、相邻纠纷、共同侵权等各领域。具体如下: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雇员受害损害赔偿纠纷;产品责任致害损害赔偿纠纷;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纠纷;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地面(公共场所)施工损害赔偿纠纷;建筑物、搁置物、悬挂物塌落损害赔偿纠纷;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防卫过当损害赔偿纠纷;紧急避险损害赔偿纠纷。

  • 高压触电人身损害赔偿责任案案例评析
    日期:2012-03-02 点击:1508次

    高压触电人身损害赔偿责任案案例评析 对因高压电引起的人身损害是由多个原因造成的,按照致害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原因力确定各自的责任。致害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的,则承担主要责任;致害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 幼童因自动扶梯有质量问题被绞伤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之供销大厦股份有限公司责任
    日期:2012-03-02 点击:372次

    幼童因自动扶梯有质量问题被绞伤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之供销大厦股份有限公司责任 被告淮阴供销大厦股份有限公司作为经营性的公共场所,其因经营需要而在家电商城内配置的自动扶梯,虽不是作为商品而出卖,但它是被告为改善购物环境、方便顾客而向消费者提供的商品及服务的一部分,是为其商品销售目的的配套服务部分。从这个意义上讲,该自动扶梯是为方便顾客购物而特意设置的。

  • 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之交通事故责任不清的情形下责任承担
    日期:2012-03-02 点击:290次

    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之交通事故责任不清的情形下责任承担 在交通事故责任不清时,法官可以运用“优者危险负担”原则,分配交通事故赔偿责任。这并非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机动车按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的突破,而是对该规定的具体细化,属于过错原则下法律技术的衡平。适用“优者危险负担”原则,应当在确定双方当事人各自的过错比例之后,再考虑各自的危险负担能力,分配交通事故的损害后果。

  • 医院涉嫌延误抢救造成受害人术后死亡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之医院责任
    日期:2012-03-02 点击:894次

    医院涉嫌延误抢救造成受害人术后死亡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之医院责任 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医患纠纷,实质就是医患双方就医疗损害的因果关系及其赔偿范围和标准在认识上发生的争议。医疗纠纷实质就是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即患者认为医者的医疗行为损害其生命健康,损害其财产,主张医者给予相应赔偿,与医者发生的纠纷。患者不仅可对医疗事故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害提起诉讼,也可对非医疗事故的过错医疗行为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害提起赔偿诉讼,即只要患者认为医者违规提供医疗服务,对其人身、财产造成损害,就有权提起赔偿诉讼。

  • 人身损害赔偿案之共同侵权行为责任认定
    日期:2012-03-02 点击:286次

  • 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之如何划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比例
    日期:2012-02-29 点击:412次

    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之如何划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比例 在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中,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遗漏重要事实,划分当事人的责任确属不当,应当予以纠正。人民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有权重新确认双方当事人在交通事故中的责任比例。

  • 学校组织学生秋游时,带队老师因管理枪支不善造成学生损害,老师和学校如何承担赔偿责任
    日期:2012-02-28 点击:822次

    学校组织学生秋游时,带队老师因管理枪支不善造成学生损害,老师和学校如何承担赔偿责任 学校组织学生秋游,带队老师私自携带枪支,途中因管理不善造成学生玩枪走火射中其他学生,十 多年后该学生因取弹而提起诉讼没有超过诉讼时效。老师的“带枪”行为与职务无关,是个人行为,对 损害后果应自行承担赔偿责任,学校不必承担替代赔偿责任,但学校也应承担未尽教育、管理义务范围 内的相应赔偿责任。

  • 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之学校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日期:2012-02-28 点击:770次

    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之学校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这一规定同样适用于寄宿制学校对未成年人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

  • 业主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之雇员与雇主责任承担
    日期:2012-02-28 点击:318次

    业主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之雇员与雇主责任承担 在司法实践中,判断雇员从事雇佣活动的范围,要从主、客观两方面判断,即:(1)从行为人主观意思角度来判断。看雇员招待的事务是否为雇主指示范围内的活动,如雇主的指示虽不够具体明确,但雇员的工作是为雇主的利益而为之,仍应属于雇佣活动范围;(2)从行为的客观性质来判断。即从雇员执行职务的外表来看,如果行为在客观上表现为与雇主指示办理的事件要求相一致,就应认为属于雇佣活动范围;(3)对雇员超出授权范围的行为认定问题。

  • 在校期间与本校教师进行对抗性体育运动时受到损害之校园学生人身损害赔偿案
    日期:2012-02-28 点击:429次

    在校期间与本校教师进行对抗性体育运动时受到损害之校园学生人身损害赔偿案 学校负有保护学生人身安全的义务与职责。但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仍然是学生家长而非学校,学校只是代为履行其法定监护人不便于行使的部分监护职责,包括对在校未成年学生的照顾、保护、教育、管理职责,而且这种监护职责应限制在未成年学生在学校的管理和控制之下的特定时间和空间范围内,所以并非未成年学生在校发生的所有伤害事故均由学校承担责任。潘某只是作为一方球员与张临寒踢球,属课间自由活动,并非履行职务行为,科大附小在管理上并无不当,故科大附小对于事故的发生并无责任。

 

部分荣誉展示

更多>>
 
150111639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