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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律师专栏简介

侵权损害赔偿专题主要由北京人身损害赔偿律师团队负责。侵权损害赔偿律师团队集合了北京交通事故律师、工伤赔偿律师、医疗纠纷律师人身损害赔偿等各领域的专家型律师,业务范围涉及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事故、触电事故、学生伤害、雇工损害、动物致害、产品责任、高空坠物、环境污染、相邻纠纷、共同侵权等各领域。具体如下: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雇员受害损害赔偿纠纷;产品责任致害损害赔偿纠纷;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纠纷;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地面(公共场所)施工损害赔偿纠纷;建筑物、搁置物、悬挂物塌落损害赔偿纠纷;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防卫过当损害赔偿纠纷;紧急避险损害赔偿纠纷。

  • 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之在下班途中发生人身伤害损害赔偿
    日期:2012-04-05 点击:376次

    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之在下班途中发生人身伤害损害赔偿 原审法院依据各方当事人的陈述并结合各方所提供的证据材料对涉案事实的查核并无不当。况且,上诉人未能在法定期限内依法申请工伤认定,也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且法定时效期限内也没有通过申请劳动仲裁和诉讼向被上诉人主张权利,应当承担其自身怠于行使法律权利所导致的不利后果。

  • 工伤认定结论是否应该成为法院受理工伤保险待遇案件的前提
    日期:2012-04-05 点击:1532次

    工伤认定结论是否应该成为法院受理工伤保险待遇案件的前提 工伤认定结论是否应该成为法院受理工伤保险待遇案件的前提?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按照国务院制定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或者工伤职工、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可以在规定的时间30日或一年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因此,工伤认定是处理一般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件的法定程序。

  • 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之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人身损害赔偿责任主体
    日期:2012-04-05 点击:386次

    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之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人身损害赔偿责任主体 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而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民事赔偿的,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该条第二款规定,“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可见,工伤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与向侵权的第三人请求民事赔偿并不排斥,用人单位不能因第三人侵权而主张免除或者减少工伤职工应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

  • 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之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责任认定
    日期:2012-04-05 点击:275次

    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之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责任认定 邓某在重庆市九龙坡区亚龙蓬业厂承建的北碚菜家老三溪口工业园巨融电器厂钢结构工程工地施工时从高空摔下受伤,经重庆市九龙坡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属于工伤,该工伤认定结论已经生效,邓某理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因重庆市九龙坡区亚龙蓬业厂注销,则由开办业主何某承担相关责任。对于何某提出邓某系何涛、陈建华雇请的工人,何某不应对邓某赔偿工伤保险待遇的问题,因工伤认定决定书已确认了邓某与重庆市九龙坡区亚龙蓬业厂的工伤保险关系,本院应予尊重,重庆市九龙坡区亚龙蓬业厂注销,则何某作为该厂的开办人,应承担该责任,对何某的这一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

  • 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之有关被告追加问题
    日期:2012-04-05 点击:570次

    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之有关被告追加问题 原告河南省旭安隆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赵某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追加付某为被告参加诉讼,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河南省旭安隆物流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宋江培,被告赵某、付某及二被告委托代理人王宏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 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之事实劳动关系认定
    日期:2012-04-05 点击:345次

    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之事实劳动关系认定 被告利某系原告河南省金派家具有限公司职工。利某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河南省金派家具有限公司应当承担工伤事故赔偿责任。河南省金派家具有限公司认为其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辩解意见,无法律依据,该院不予采纳。河南省金派家具有限公司应当支付利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工伤保险待遇。

  • 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之减轻赔偿责任及赔偿责任主体认定
    日期:2012-04-05 点击:311次

    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之减轻赔偿责任及赔偿责任主体认定 被告高某是工程承包人,招收原告朱某在该工程工作后,双方形成了雇佣关系。被告高某作为工程承包人和雇主,对雇员的职业活动负有安全注意和劳动保护的职责义务,被告高某疏于管理,以致使原告朱某发生安全事故,被告高某依法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告广宇公司将工程分包给没有相应资质及安全生产条件的雇主高某,且其给高某所提供的机械设备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也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原告本人在施工中有任何过错行为,应当与雇主高某承担连赔偿责任。

  • 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之劳动能力功能障碍鉴定纠纷
    日期:2012-04-05 点击:334次

    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之劳动能力功能障碍鉴定纠纷 职工发生工伤后,享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待遇。被告劳动能力障碍程度已经两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四级,且浙江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故本院对被告劳动能力障碍程度为四级这一事实予以确认,原告主张被告劳动能力障碍程度为七级且要求对被告劳动能力重新予以鉴定的依据不足,本院不予以采纳。

  • 雇员受害、工伤事故赔偿纠纷上诉案之雇佣关系与劳动关系应明确
    日期:2012-04-05 点击:398次

    雇员受害、工伤事故赔偿纠纷上诉案之雇佣关系与劳动关系应明确 本案中,郭某起诉称与李某形成雇佣关系,与沁阳市宏达钢铁有限公司、河南省新密市教育特种耐火厂形成劳动关系,而雇佣关系与劳动关系系不同的民事法律关系,法律设置的程序不同,适用法律不同,赔偿标准不同,不能在同一案件中合并审理,郭某可以选择其中一个法律关系,请求保护自已的权益,但郭某在原审法院释明后仍坚持其原诉讼请求,不选择其中一个法律关系,故应该认为郭某的诉讼请求不明,应予驳回。

  • 雇员受害、工伤事故赔偿纠纷案之雇佣关系还是劳动关系只能选择一种法律关系提起诉讼请求
    日期:2012-04-05 点击:468次

    雇员受害、工伤事故赔偿纠纷案之雇佣关系还是劳动关系只能选择一种法律关系提起诉讼请求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必须有明确的诉讼请求。本案中,原告诉称与被告李某形成雇佣关系,与被告沁阳市宏达钢铁有限公司、河南省新密市教育特种耐火厂形成劳动关系,而雇佣关系与劳动关系系不同的民事法律关系,法律程序不同、适用法律不同,赔偿标准不同,不能在同一案件中合并审理,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法律关系,请求保护自已的权益,经本院通知原告的特别授权代理人到庭,其委托代理人征求原告意见后,仍坚持其原诉讼请求,不选择其中一个法律关系,故原告的诉讼请求不明,应予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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