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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律师专栏简介

侵权损害赔偿专题主要由北京人身损害赔偿律师团队负责。侵权损害赔偿律师团队集合了北京交通事故律师、工伤赔偿律师、医疗纠纷律师人身损害赔偿等各领域的专家型律师,业务范围涉及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事故、触电事故、学生伤害、雇工损害、动物致害、产品责任、高空坠物、环境污染、相邻纠纷、共同侵权等各领域。具体如下: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雇员受害损害赔偿纠纷;产品责任致害损害赔偿纠纷;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纠纷;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地面(公共场所)施工损害赔偿纠纷;建筑物、搁置物、悬挂物塌落损害赔偿纠纷;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防卫过当损害赔偿纠纷;紧急避险损害赔偿纠纷。

  • 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之原告要求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后需治疗费是否合理
    日期:2012-04-05 点击:670次

    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之原告要求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后需治疗费是否合理 本案焦点问题是(一)原告请求支付的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长期待遇金标准;(二)原告请求支付因工伤认定和鉴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产生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提起诉讼产生的差旅费、劳动能力鉴定费、工伤治疗费和其他杂费的损失确定;(三)原告要求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后需治疗费是否合理。

  • 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之应按照什么标准来确定豆某应享受的工伤待遇标准
    日期:2012-04-05 点击:310次

    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之应按照什么标准来确定豆某应享受的工伤待遇标准 一审法院认为,豆某于1992年因完成单位指定的工作而受伤,并2000年6月27日经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5级伤残,豆某所受伤残当属工伤,桑柘粮站对此亦无异议,豆某应当根据相关规定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桑柘粮站对此也予以认可。本案争议的焦点是,究竟应适用何时的法律法规、按照什么标准来确定豆某应享受的工伤待遇标准。

  • 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之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调解书效力认定
    日期:2012-04-05 点击:361次

    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之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调解书效力认定 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的规定,重庆市万州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万州劳仲案字(2009)第209号仲裁调解书,且被上诉人重庆市万州区大垭煤矿已按调解书的约定履行了全部义务,原审原告谭某也领取了赔偿金,该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且已实际履行完毕,且该调解书第三条明确约定“今后,申请人和陈甲的其他亲属不得以任何理由向被申请人主张任何权利”,该约定是当事人谭某对权利的处分,且谭某及上诉人陈娟、陈某并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达成调解协议违背了其真实意思,故原审原告谭某再次起诉要求赔偿没有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其诉讼请求是正确的。

  • 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之本案原告是属工伤还是雇员受损?
    日期:2012-04-05 点击:306次

    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之本案原告是属工伤还是雇员受损? 上诉人蔡某与被上诉人天马公司对一审判决按照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处理本案均无异议,故本院亦在该法律关系项下处理本案纠纷。关于上诉人蔡某主张其工资每月有2000元的主张,从本案所查证的事实看,被上诉人天马公司已经举证证明上诉人蔡某的工资为每月550元,上诉人蔡某对其主张并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实,故本院对上诉人蔡某的该项上诉主张不予采信。

  • 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如何区分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
    日期:2012-04-03 点击:363次

    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如何区分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 原告未能提供出有效证据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被告又否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且被告提供的支出凭单中明确载明支付给原告的款项系造林施工款、工程款,原告也认可支出凭单的签字,故本院无法认定双方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本院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 工作期间突发脑出血死亡 单位是否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日期:2012-04-03 点击:1411次

    工作期间突发脑出血死亡 单位是否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范如作为被告菜园看管员,双方之间形成劳动关系。现范如在上班期间晕倒,经抢救无效死亡,原告作为范如亲属以雇员受损为由起诉被告不妥,本案应按照工伤案由处理,即原告应先申请工伤鉴定,若对工伤裁决不服,再提起诉讼。

  • 劳动者在同一时期内,能否与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
    日期:2012-04-03 点击:527次

    劳动者在同一时期内,能否与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 王某与加工厂签订《劳动合同》,同时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又到劳务派遣公司上班,于是就产生了一名劳动者在同一时期内与两个用人单位均有可能形成劳动关系的情形。《劳动法》虽然没有具体条款规定一个劳动者只能与一个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但从《劳动法》的调整范围、建立劳动关系的形式要件、订立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法律责任等相关条款的规定可以看出《劳动法》主张一个劳动者只能与一个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 本案是劳动争议还是民事纠纷,是应适用劳动争议予以解决还是应依据劳动法规予以处理
    日期:2012-04-03 点击:412次

    本案是劳动争议还是民事纠纷,是应适用劳动争议予以解决还是应依据劳动法规予以处理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签订了劳动合同,在合同履行期间,因为肖先生自身原因,劳动合同没有到期,他就提前离开了工作单位。此时,双方对肖先生的辞职、房屋的腾退产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 但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后,为解决房屋腾退问题,双方当事人达成了购房协议。这一新协议是双方就房屋的价款达成的还款协议,它的标的是房屋的价款,而原劳动合同的标的是劳动关系,两个合同的性质不同。

  • 法院审理劳动争议仲裁案件前是否需对劳动争议仲裁程序进行审查
    日期:2012-04-03 点击:266次

    法院审理劳动争议仲裁案件前是否需对劳动争议仲裁程序进行审查 一种观点认为,本案中法院应当对劳动仲裁进行审查,因为当事人经过劳动仲裁解决争议,是其一项权利,如果劳动仲裁委员会未经法定程序通知当事人,就自行开庭仲裁,其结果是剥夺了当事人通过劳动仲裁解决纠纷的权利。法院作为最终裁决机关有义务纠正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这种违法行为。 另一种观点认为,劳动仲裁是解决劳动争议的法定前置程序,其性质和人民调解类似,法院无需对其进行审查,径行审理就可以。

  • 不准因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而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日期:2012-04-03 点击:580次

    不准因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而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卫生部等部门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北京、四川等地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也有类似规定。因此,劳动者对于用人单位依据当地相关部门规定因高温减少工作时间、停止工作而扣除或降低工资的,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也可以直接申请劳动仲裁,对裁决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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