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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律师专栏简介

侵权损害赔偿专题主要由北京人身损害赔偿律师团队负责。侵权损害赔偿律师团队集合了北京交通事故律师、工伤赔偿律师、医疗纠纷律师人身损害赔偿等各领域的专家型律师,业务范围涉及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事故、触电事故、学生伤害、雇工损害、动物致害、产品责任、高空坠物、环境污染、相邻纠纷、共同侵权等各领域。具体如下: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雇员受害损害赔偿纠纷;产品责任致害损害赔偿纠纷;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纠纷;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地面(公共场所)施工损害赔偿纠纷;建筑物、搁置物、悬挂物塌落损害赔偿纠纷;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防卫过当损害赔偿纠纷;紧急避险损害赔偿纠纷。

  • 何种情况属于教唆他人实施侵权的共同侵权行为
    日期:2012-04-12 点击:751次

    何种情况属于教唆他人实施侵权的共同侵权行为 教唆是指利用言语对他人进行开导、说服,或通过刺激、利诱、怂恿等办法使被教唆者接受教唆意图,从事某种侵权行为。没有教唆人的唆使,被教唆人就不会实施侵权行为。所以,教唆行为与被教唆人的侵权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教唆行为均出于故意,即教唆人不仅认识到自己的教唆行为会使被教唆人产生侵权的意图并实施侵权行为,而且认识到被教唆人的行为所导致的后果,并希望或者放任此种结果的发生。教唆人虽为故意唆使,而被教唆人由于过失而实施侵权行为的,也可构成共同侵权。

  • 共同侵权时侵权行为人的过错和责任认定与单独侵权行为有何不同?
    日期:2012-04-12 点击:360次

    共同侵权时侵权行为人的过错和责任认定与单独侵权行为有何不同?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但具体来说,由于共同侵权行为的加害人是多数人,对其过错和责任的认定还需要从行为、结果、因果关系等多方面进行综合考察。因为在加害人为多数的情况下,实际上存在两种法律关系。一个是加害人与受害人之间的关系,另一个是数个侵权行为人之间的关系。这两种法律关系相应的可能会引起两种诉讼,—个是受害人向一个或者数个加害人提起的侵权之诉,另一个是在一个加害人向受害人支付了全部损害赔偿数额之后就其代为支付的份额向其他加害人提起的追偿之诉。

  • 共同侵权可分为哪些具体类型?
    日期:2012-04-12 点击:382次

    共同侵权可分为哪些具体类型?共同侵权行为只包括典型的共同侵权行为和共同危险行为。从侵权责任法第八条至第十二条的规定来看,基本上采用了典型的共同侵权行为、教唆行为和帮助行为、共同危险行为、客观的共同侵权行为。

  • 共同侵权行为应当具备哪些构成要件?
    日期:2012-04-12 点击:583次

    共同侵权行为应当具备哪些构成要件?关于共同侵权行为是否要求数个侵权人具有共同意思,即是否要求数个侵权人之间有共同致人损害的故意或过失。此前学界曾有争议。一种观点为共同意思说,主张共同侵权行为以共同意思为构成要件;另一种观点为共同行为说,主张共同侵权行为无须具备主观要件,只需要具备共同行为。从侵权责任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来看,采用的是后一种观点,即并不必然要求行为人存在共同意思才构成共同侵权行为。

  • 共同侵权损害赔偿之共同侵权的本质属性
    日期:2012-04-12 点击:415次

    共同侵权损害赔偿之共同侵权的本质属性 共同侵权的本质属性一直以来都是侵权责任法中争论最大的问题。理论界有意思联络说、共同过错说、共同行为说、关联共同说等多种立场。归纳起来,无外乎两大阵营:一种是认为共同侵权行为的本质在于主观方面,另一种认为共同侵权的本质在于客观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二人以上既没有共同故意也没有共同过失但行为直接结合造成同一个损害结果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这无疑既承认了主观主义的立场,又吸纳了客观主义的立场。

  • 什么是共同侵权?共同侵权行为有哪些主要特征?
    日期:2012-04-12 点击:537次

    什么是共同侵权?共同侵权行为有哪些主要特征?共同侵权行为,也称共同致人损害,一般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共同故意或过失致他人损害,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行为在数个行为人的行为中,不论是共同的作为还是不作为;或是事先有无明确分工,各人的行为可能对损害结果所起的作用不尽相同,但行为人的行为是统一、不可分割的,都和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造成同一的损害后果。

  • 共同侵权纠纷之各侵权行为人的过错认定评析
    日期:2012-04-12 点击:391次

    共同侵权纠纷之各侵权行为人的过错认定评析 为使受害人能有更多的机会获得赔偿,对受害人的过错采用低标准来衡量,或者是采用推定其无过错,只要行为人无法证明其主观上有过错就推定其无过错,而对侵权行为人采用较高的过错标准,要行为人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或过错较轻才加以认定。不过这一标准倾斜只有在法律上明确规定的情形下才能采用。

  • 确定数种原因造成损害结果的各行为人的赔偿责任应考虑的主要因素
    日期:2012-04-12 点击:401次

    确定数种原因造成损害结果的各行为人的赔偿责任应考虑的主要因素 原因力是决定这种侵权行为的不同主体间赔偿责任分割的第二决定因素。虽然因果关系在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中是必要要件,但是在数种原因造成损害结果的侵权行为中,确定各个主体的赔偿份额的主要因素是过错程度的轻重,原因力大小是对过错程度决定责任比例的制约和修正。

  • 共同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之共同危险行为及无过错联系的数人侵权行为
    日期:2012-04-12 点击:320次

    共同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之共同危险行为及无过错联系的数人侵权行为 在共同侵权行为中,共同侵权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虽然被作为一个人来看待,但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同侵权行为人在实施共同侵权行为时过错程度会有所不同,而且行为造成损害结果的原因力作用也有所不同,虽然他们都要对受害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他们之间也应有相应的赔偿责任份额,而不是由其中一个侵权行为人承担全部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或者简单地由各侵权行为人平均承担赔偿责任。共同危险行为。在共同危险行为中,对于损害结果的形成,实际上只是一个共同危险行为人的行为所造成的,也就是说,其他共同危险行为人其实没有实施侵害受害人的具体行为,也谈不上各行为对损害结果的原因力。

  • 如何解决好幼儿园幼儿的乘车安全问题
    日期:2012-04-10 点击:266次

    如何解决好幼儿园幼儿的乘车安全问题 为减少幼儿入园的交通风险,在制度安排上应以保障幼儿就近入园和由家长接送为原则。为体现这一制度导向,同时保障确需乘坐校车的幼儿乘车安全,条例将幼儿校车作为特殊情况在“附则”中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合理规划幼儿园布局,方便幼儿就近入园。入园幼儿应由监护人或者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对确因特殊情况不能由监护人或者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需要使用车辆集中接送的,应当使用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幼儿专用校车,遵守本条例校车安全管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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