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工遇到拖欠工钱怎么办?
作者:卫辉市人民法院 范秀丽 晨曦
民工,凭劳动挣钱,光明正大;用工给工钱,天经地义。但是,明明白白的道理,而到了一些企业主和包工头那里却行不通,以至于“拖欠民工工资”成为一个定期发作的“老大难”问题。妥善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这项工作不仅关系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而且对于加强宏观调控,遏制盲目投资、“形象工程”具有重要作用。这一问题已引起全社会的关注,受到中央的高度重视。农民工对于这一切身利益的问题应通过怎样的途径来妥善解决呢?笔者在此为其支招:
首先要冷静理智。如果遇到拖欠工资的问题,切勿采取极端行为。毕竟,生命是最宝贵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享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其次要学会用法律维权。无论到什么地方打工,首先要记住当地劳动监察部门的举报电话,这是最简捷和方便的维权途径。法律规定,一个举报只要是事实,都能得到查处,而且要给举报人回复。劳动监察部门代表国家执法,具有强制力。法律还要求监察大队为举报人保密,举报人的情况也不会被泄漏。这样对民工个人的损失会比较小,因此而丢失工作的可能性也不大。
此外,还可以通过加入工会组织来维护自身的权利。目前众多民工都是以个人形态直接面对用人单位,这确实加大了劳动者维护自己劳动权利的难度。如果由工会组织先出面,就会使民工脆弱的权益得到一层保护。
拖欠工资事实一旦发生,农民工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完全可以参照《劳动法》中有关条款,运用法律武器向工资拖欠方“讨一个说法”。作为农民工工钱拖欠方,应承担以下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第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还规定,对用人单位有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等问题的,劳动行政部门要责令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责令按相当于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总和的一至五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
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过程中,常有民工提供证据不足的问题出现。 根据我国劳动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就应该订立劳动合同。但是现实中实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不尽如人意,所以我国在司法实践中承认事实合同关系。也就是说,只要民工能够证明在这里工作过,比如自己的工友可以证明,上班的考勤记录可以证明,这些都可视同订立劳动合同。所以没有订立劳动合同并不是劳动者争取合法权益的障碍。民工在工作中要有意识地去收集一些文字性证明。比如工资一个月就应该给发,如果到月底用人单位不能给,最好有文字的东西。再有,我们现在法律承认录音证据,不行的话可以采取录音做一些准备。即使没有这些,也可以工友之间互相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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