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纠纷案例】2006年8月20日,滕某欲横穿马路。当其行至快车道时,由于害怕,便在快车道边缘徘徊。当殷某驾车经过该路段时,滕某无法判断车速,又起步欲冲过马路。殷某见状立即采取紧急措施,但仍将滕某撞了出去,滕某当场死亡。经勘察,事发路段的最高限速为65公里,而殷某当时时速为70公里。殷某应负责任吗?
【交通事故律师解析】殷某应当承担责任,但滕某也有过错,所以可以适当减轻殷某责任。滕某不走人行横道,却穿行机动车道,并在机动车临近时犹豫不决,在判断错误后冒险抢越机动车道,是导致该交通事故的决定因素。而殷某的超速行为与本次交通事故没有必然的联系,也就是说即使殷某不超速,此次事故也无法避免,因此殷某不必承担全部责任。
京ICP12010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