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案例】2007年8月,张某的一辆运硫酸的罐车,由于货罐质量缺陷造成泄露污染损害事故,被当地法院实行诉讼财产保全,至今已经2年。污染损害赔偿的审理已经结束,张某现在要向制罐厂家提起追偿和索赔请求。那么,保全期间的停运损失该由谁来承担?张某是否可以要求制罐厂家赔偿?
【北京合同律师解析】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当亨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含同一方订立合同时159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本案中,由于制罐厂卖给张某的货罐质量存在缺陷造成泄漏污染事故,致使张某的车被保全,使张某不能进行正常的经营活动,造成了可得利益的减少和丧失。因此,张某可以要求制罐厂赔偿车辆被保全期间的停运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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