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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防护设施使用要求的规定

日期:2013-07-24 来源:损害赔偿律师网 作者:工伤赔偿律师 阅读:128次 [字体: ] 背景色:        

《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三条 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对放射工作场所和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用人单位必须配置防护设备和报警装置,保证接触放射线的工作人员佩戴个人剂量计。

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用人单位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释义】 本条是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和放射工作场所应当设置必要的设施及对职业病防护设施使用要求的规定。

一、按照本条第1款的规定,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这里讲的急性职业损伤,是指在劳动过程中,由于某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用,使人体在几小时或几天内就发生明显的损伤,如急性化学中毒等。对于这种工作场所,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报警装置,即当有毒、有害因素浓度或者强度达到或者超过警戒要求时,要及时报警,并要采取紧急防护措施。此外,现场还应当配备医疗急救用品、冲洗有毒、有害物质的设备、紧急情况下的撤离通道以及必要的泄险区。

二、按照本条第2款的规定,对于放射工作场所和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用人单位必须配置防护设备和报警装置,这是对放射工作场所的要求。按照《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放射性同位素的生产、使用、贮存场所和射线装置的生产、使用场所必须设置防护设施。在工作场所的入口处必须设置放射性标志和必要的防护安全连锁、报警装置或者工作信号。在室外、野外从事放射工作时,必须划出安全防护区域,并设置危险标志,必要时,设专人警戒。放射性同位素不得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放在一起,其贮存场所必须采取有效的防火、防盗、防泄漏的安全防护措施,并指定专人负责保管。按照本条规定,应当保证接触放射线的工作人员佩戴个人剂量计,以能够对接触放射线的工作人员接触放射线的情况进行经常性的监测,接触放射线不能过量,以保证接触放射线的工作人员的身体健康。

三、按照本条第3款的规定,用人单位对于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应当经常进行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是职业病防护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专指为保护劳动者健康,治理职业病危害而安装使用的机械设备和器械。应急救援设施,是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需要采用的制止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设施。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是指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使用的可以防止职业病危害因素,有效地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的个人用品。用人单位应当定期对上述设施和设备的性能和效果进行检测,保证这些设施和设备处于正常的运行状态,以减少有毒物质的跑、冒、滴、漏,否则就不能起到职业病防护的作用。用人单位对上述设施和设备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如果用人单位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上述设施和设备,就要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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