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双倍工资差额诉讼时效应如何认定?
【案情】
李某于2016年4月1日入职某公司从事出纳工作,公司一直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李某月薪为4000元。由于其在公司的工作量比较大,且与公司经理之间因为工作原因产生了一些矛盾,李某遂于2017年7月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向公司书面提出辞职。李某于2017年8月1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2016年5月1日至2017年7月31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60000元。
【分歧】
对于李某请求双倍工资差额的诉讼时效认定,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双倍工资差额也属劳动报酬,诉讼时效应当从李某离职之日起算。
第二种观点认为:双倍工资不属于劳动报酬,而是赔偿金性质,应从入职第2个月开始计算。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是:
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时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第4款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劳动争议的诉讼时效为1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对于拖欠劳动报酬的,适用特殊时效,即该1年起算点是从劳动者离职之日起计算。本案中,李某于2016年4月1日入职某公司。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因法律具有公开性,因此自双方劳动关系建立满一月,李某对某公司未签订合同应承担的双倍工资支付义务应当明确,即可视为劳动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故李某请求双倍工资的诉讼时效应从入职第2个月即2016月5月1日开始计算。至2017年8月1日李某提起仲裁时,2016年5月、6月和7月的双倍工资的仲裁请求已经超过了时效,故只有8个月即32000元的双倍工资差额能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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