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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内容或者作出必要的警示说明的规定

日期:2013-07-24 来源:损害赔偿律师网 作者:工伤赔偿律师 阅读:892次 [字体: ] 背景色:        

《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逐步替代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

【释义】 本条是对有害物质实行替代原则的规定。

实行有害物质的替代原则,是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的一项有利的措施,世界上一些国家已经实行了这一制度,比如加拿大。实践证明,这一制度是行之有效的。替代制度的含义为,如果有一种危险物质可以被另一种安全物质所替代时,则该种危险物质就不允许以任何理由在工作场所中使用。如果有一种危险物质需要在工作场所中使用,同时又存在另一种作用相当的危害较小的物质时,则应当用后者代替前者。本法借鉴了国外的这一成功经验,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对这一制度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对于预防职业病危害,保护劳动者健康十分有益。

由于新的技术、新的生产工艺和新材料,其职业病危害相对于现有的技术、生产工艺和材料来说可能会比较小,因此,本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优先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但是,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必须限于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并且能够保护劳动者健康。使用新的技术、工艺和材料以逐步替代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和材料,是指现有的技术、工艺和材料有些还能加以使用,有些可能还没有研制出新的更好的技术、工艺和材料,因此,对于这些正在使用的技术、工艺和材料不可能一律规定不能使用,只能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逐步加以取代,最终加以淘汰。

《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二条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释义】 本条是对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内容或者作出必要的警示说明的规定。

一、按照本条第1款的规定,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防治职业病的有关内容。这是用人单位以公告栏告知职业病危害的义务。醒目位置,就是大家都能看得到的地方,并且要一目了然。比如,可以在用人单位的进门处等等。公布的目的,是为了让每一个劳动者对所公布的内容有所了解,以自觉地执行有关的制度和规程,加强自我保护。按照本条的规定,公告栏公布的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1.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这里讲的规章制度,包括生产技术规程、管理工作制度和各种形式的责任制度。2.操作规程。3.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这里讲的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是指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产生急性职业健康损伤时所采取的救治和援助措施,包括立即控制、制止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原因的一些紧急措施。4.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的结果。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是指依照本法第24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按照该条的规定,检测、评价结果应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

二、按照本条第2款的规定,用人单位对于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这是用人单位在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告知的义务,是保护劳动者健康的一项重要的措施。因为,许多劳动者对自己所从事劳动的职业病危害的程度,以及如何预防不一定都很清楚,有必要在醒目位置加以提醒。这里所讲的“警示标识”,是指用以表示特定的含义,告诫、提示劳动者应当对于某些职业病危害因素引起高度注意和警惕的图形。“中文警示说明”,是指用来告诫、提示人们应当对职业病危害因素引起高度重视和警惕的中文文字说明。按照本条规定,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必须在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加以设置,让每一个从事这一岗位劳动的劳动者都能够清楚地看到,这样,才能真正起到警示作用。按照本条的规定,警示说明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职业病危害,是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这里讲的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包括粉尘危害、毒物危害、放射性危害、职业肿瘤以及新技术、新原材料带来的职业病危害。2.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后果,即容易导致哪一种职业病。3.预防。即应当采取何种预防职业病的措施。4.应急救治措施,是指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或产生急性职业健康损伤时,对遭受职业健康损伤的人的抢救、急救和帮助措施,也包括立即控制、制止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原因的一些紧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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