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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日期:2013-07-07 来源:北京合同律师 作者:北京合同律师 阅读:808次 [字体: ] 背景色:        

《合同法》第1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根据这一规定,合同形式可分为约定形式和法定形式。约定形式由合同当事人协商选择,法律对此不作硬性规定;法定形式由法律直接规定,当事人不得变更。

(1)口头形式,是当事人以直接对话、电话等方式达成协议的合同。也就是人们所说的“口头合同”。凡当事人无约定或法律未规定需采用特定形式的合同,均可以采用口头形式。口头合同简便易行,但是发生纠纷时不利于调查取证,影响纠纷的解决。口头合同一般用于简单的或即时清结的交易,如小额借款、临时性的财产保管等。对于权利义务较为复杂、内容重要的合同,不宜采用口头形式。

(2)书面形式,是当事人以书面文字表达协议内容的形式,包括合同书、信件以及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数据电文。书面形式是最为普遍采用的约定合同形式。根据有关规定,合同当事人在下列情况下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一是法律、法规规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二是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对于当事人应当采用而没有采用书面形式所订立的合同,实践中既不能一概认定为无效,也不能一概认定为有效,而应以无效为原则、有效为补充,即只有其中已经履行了主要义务的合同和能够证明当事人对合同内容协商一致的合同,才可认定为有效,否则即为无效。

(3)其他形式,是指采用除书面形式、口头形式以外的方式来表现合同内容的形式。一般包括推定形式和默示形式。所谓推定形式,是指当事人并不直接用书面或口头方式进行意思表示。而是通过实施某种行为进行意思表示。如房屋租期届满时,承租人继续支付租金,出租人继续接受租金,这样即可推定双方同意延长房屋租赁合同。所谓默示形式,是指当事人采用沉默不语的方式进行意思表示。如在商品试用买卖合同中,试用人可以在试用期限内购买商品,也可以拒绝购买,但在试用期限届满时如果对是否购买商品不作表示的,则视为同意购买。书面合同不仅仅是合同书很多人知道,书面合同是最普遍使用的合同形式。但不少人以为书面合同就是合同书,其实这种看法是不全面的。书面合同除了合同书,还包括信件和数据电文。

1.合同书

1999年3月15日《合同法》颁布以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国家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合同法》规定,先后制定并颁布了与之相配套的合同示范文本和合同参考文本。当然这些文本也不是尽善尽美的,在实践中仍可能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修改。这些合同文本内容合法,条款齐全,表述严谨,所以老百姓签订合同时,最好使用国家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或合同参考文本,这样可以预防出现合同纠纷。这些文本,可以到当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也可以从相关网站上下载。

书面合同除了一般合同文本外,还包括以下四种形式:

(1)格式合同,又称为定式合同,是指采用格式条款订立的合同,如保险单、保管单。格式合同的条款通常由一方当事人提出,双方当事人在达成合意的基础上,将格式条款由单方的意思表示转化为双方认可的内容。

(2)表格合同,合同的内容均体现于表格的记载上,简明、清晰,但比较简略,往往只被作为合同内容的一部分,与其他合同附件或文书共同组成完整的合同。

(3)合同凭证,如车票、机票、发票等。严格地说,合同凭证不是书面形式的合同,但由于它能对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权利义务关系起到证明的作用,在日常生活中被广泛使用,可以被视为合同的特殊书面形式。如乘客在旅行中因为交通工具发生意外事故而受到伤害,车票或机票就是证明其与客运公司(航空公司)存在运输合同关系的证据,也是向保险公司索赔的重要证据。

(4)合同确认书,主要适用于通过信件和数据电文形式达成协议的情形。根据《合同法》第33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2.载有合同内容的信件

以信件形式订立合同,也是一种常见的合同成立方式。由于书信在传递过程中可能被修改,为了更好地维护缔约人的利益,以书信方式订立的合同最好再通过确认书加以确认,可以避免发生误会或其他纠纷。

3.数据电文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和普及,合同的订立也越来越多地采用了数据电文的形式。如电子邮件、电传、传真等即时传递手段。根据《合同法》规定,采用数据电文的方式成立的合同,以承诺生效的时间为合同成立的时间。合同成立的地点则分为不同情况进行确定,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收件人有主营业地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地;没有主营业地的,收件人的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地,合同成立地涉及诉讼管辖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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