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货物买卖中,货物由出卖人所在地移到买受人指定的地点,一般要经过搬运、运输等环节。如果货物包装达不到要求,在运输途中就可能损毁货物,因而当事人在买卖合同中要对货物包装方式作出约定。买受人对标的物的包装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合同中订明。出卖人应当根据约定的包装方式交付标的物。
买卖合同的买受人对出卖人交付的货物具有检验的权利,只有通过对交付货物的质量、数量等进行检验,才能确定出卖人是否履行了合同义务。买卖合同的检验条款包括检验标准和检验方法。如果通过专业机构检验,须在合同中订明检验费用由哪一方承担。同时,当事人在买卖合同中可以对检验期间作出具体约定,并应当留有足够的时间完成对货物的检验。
实践中,因对标的物的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检验方法约定不明确,往往会给当事人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例如,陈某与某家具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合同约定:陈某购买家具公司的一套红木组合家具,售价5万元,签约时交付定金1万元,收到家具时将货款一次性付清,质量以展销的家具样品为准。随后,家具公司委托货运公司将家具送到陈某住处。陈某开包后发现,由于包装材料太薄,每件家具在搬运中都出现了不少划痕。陈某遂以交付的家具存在质量瑕疵为由拒不收货,并拒绝付款。家具公司认为,家具在装上车后已经交付,其损毁、灭失的风险应由买方负担。
《合同法》第156条规定.合同中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应当按照通用的方式包装,没有通用方式的,应当采取足以保护标的物的包装方式。由于包装方式不符合约定要求或由于包装不当而引起货物毁损、灭失的,其责任应当由出卖人承担。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对家具的包装方式在合同中尽管没有作出规定,但家具公司对所交付的货物的包装义务并未免除。家具公司交付承运的家具应当按照通用方式进行包装;如果对红木家具没有通用的包装方式,则应当根据红木家具的特点及运输家具的路况,采取足以保护红木家具能够完好运达目的地的包装方式。由于包装材料太薄,致使货物经路途颠簸而所造成的货物瑕疵,家具公司应当向买受人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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