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5月,甲中学与某商贸公司签订买卖合同,购买了200台教学电脑。合同约定,每台电脑5000元,共计货款人民币100万元,由该商贸公司于同年10月底前将电脑送至甲中学。甲中学在合同签订后向该公司预付货款50万元,其余货款在收到全部电脑后一个月内结清,如一方违约,应向对方交违约金10万元,并赔偿相关损失。但后来送货过程中,该商贸公司送货的货车被个体运输户林某撞翻,致使20台电脑受损。经交管部门认定,此次事故的责任由林某负全责。甲中学要求该商贸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但该商贸公司认为责任不在自己,故不肯承担甲中学的损失。甲中学对此不满,多次派人协商,均无结果,遂告上法院。
现实生活的合同履行中,可能要经过多人或多道程序,因此经常会因为第三人的行为而导致一方当事人的违约。因为合同具有相对性,即使第三人的原因导致违约,也不能免除违约方的责任。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知,解决由第三人原因造成的违约纠纷应分两步:第一步,依据合同由违约当事人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以解决合同中的纠纷;第二步,承担违约责任的当事人向造成违约原因的第三人追究法律责任,以解决违约损失的最终归责和赔偿问题。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违约行为,仍由合同当事人承担责任。债务人和第三人之间的关系属于另一法律关系,应该另行解决。
综上所述,本案中,该商贸公司提出未按合同交足电脑系个体运输司机林某所致,其不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商贸公司未按合同规定数量供应电脑,属于合同违约,虽然是由林某导致其违约,但因为合同具有相对性,所以,该商贸公司应当依合同向甲中学承担违约责任。个体运输司机林某对某商贸公司造成的损害,属于侵权行为,该商贸公司可以要求林某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商贸公司向甲中学承担违约责任后,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或按照约定向人民法院另行起诉,要求林某赔偿其损失。这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应当分别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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