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蔬菜市场和某农场于2008年9月签订一份蔬菜购买合同,约定在2008年12月20日农场向其交付200千克的温室生长优质白菜,蔬菜市场将于收到货物后一个星期内支付货款。但正巧遇到冬天大风雨雪天气比较多,天气寒冷,气温低,而这种天气几乎是百年不遇的,恶劣天气导致白菜普遍生长得很不好,达不到优质的标准。蔬菜市场因没有收到优质白菜,要求农场承担违约责任。蔬菜市场的要求合理吗?
合同履行过程中,经常会遇到一些意外的因素导致合同不能按照约定的要求履行,这些因素有些可以使违约方免除承担违约责任。例如不可抗力导致的合同不能履行,因为不可抗力是当事人不能预见和避免的,如果仍然让当事入承担违约责任,显失公平。
不可抗力是一项免责条款,是指买卖合同签订后,不是由于合同当事人的过失或疏忽,而是由于发生了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预防、无法避免和无法控制的事件,以致不能履行或不能如期履行合同,发生意外事件的一方可以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推迟履行合同,在我国<民法通则》上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构成不可抗力必须具备以下要件:
1.不可预见的偶然性。不可抗力所指的事件必须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的事件,它在合同订立后的发生纯属偶然。当然,这种预料之外的偶然事件,并非是当事人完全不能想象的事件,有些偶然事件并非当事人完全不能预见。但是由于它出现的概率极小,而被当事人忽略不计,把它排除在正常情况之外,但结果这种偶然事件真的出现了,这类事件仍然属于不可预见的事件。
2.不可控制的客观性。不可抗力事件必须是该事件的发生是因为债务人不可控制的客观原因所导致的,债务人对事件的发生在主观上既无故意,也无过失,主观上也不能阻止它发生。债务人对于非因为可归责于自己的原因而产生的事件,如果能够通过主观努力克服它,就必须努力去做,否则就不足以免除其债务。
不可抗力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一)自然灾害、如台风、洪水、冰雹;(二)政府行为,如征收、征用;(三)社会异常事件,如罢工、骚乱。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当事人延迟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本案中的恶劣天气是农场所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所以可以作为不可抗力。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本案中的冬天遇到百年不遇的大风雪等恶劣天气,可以看作是不可抗力,作为免责理由,因此农场不必承担违约责任,蔬菜市场的要求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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