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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律师 >> 合同变更

关于可撤销合同之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合同

日期:2012-02-05 来源:北京合同律师网 作者:北京合同律师 阅读:333次 [字体: ] 背景色: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对方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本法第五十二条已规定因欺诈、胁迫订立的合同无效的问题,这和本条对因欺诈、胁迫订立的合同最大的区别是是否损害了国家利益。损害国家利益的,涉及社会公共秩序,大陆法系一般规定为无效。如果未损害国家利益,受欺诈、胁迫的一方可以自主决定该合同有效或者撤销。适用可撤销合同制度,已经能够充分保护受损害方的利益,也能适应订立合同时各种复杂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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