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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律师 >> 合同变更

违约损害赔偿律师谈关于可撤销合同的规定

日期:2012-02-05 来源:北京合同律师网 作者:北京合同律师 阅读:163次 [字体: ] 背景色:        

第五十四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释义】本条是关于可撤销合同的规定。     
所谓可撤销合同,就是因意思表示不真实,通过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行使撤销权,使已经生效的意思表示归于无效的合同。我国的民法通则第五十九条规定: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者撤销:(一)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二)显失公平的。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时起无效。可撤销合同具有以下特点:    
 1.可撤销的合同在未被撤销前,是有效的合同。     
可撤销的合同一般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无论是在大陆法系还是在英美法系,大多规定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撤销权人可以请求撤销合同。     
可撤销合同的撤销要由撤销权人通过行使撤销权来实现。     
可撤销合同与无效合同有相同之处,如合同都会因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后而使合同自始不具有效力,但是二者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可撤销合同主要是涉及意思不真实的合同,而无效合同主要是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可撤销合同在没有被撤销之前仍然是有效的,而无效合同是自始都不具有效力;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是有时间限制的,本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合同成立时起1年内具有撤销权;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人有选择的权利,他可以申请撤销合同,也可以让合同继续有效,他可以申请变更合同,也可以申请撤销合同,而无效合同是当然的无效,当事人无权进行选择。     
对于可撤销合同的规定必须要注意以下三点:     1.可撤销合同中,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撤销合同,主要是误解方或者受害方有权请求撤销合同;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中,则只有受损害方当事人才有权请求撤销合同。     2.撤销权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申请变更或者撤销。     3.在可撤销合同中,具有撤销权的一方当事人并非一定要求撤销合同,他也可以要求对合同进行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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