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部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劳社发[2003]10号)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办法是:
1、已与用人单位建立明确劳动关系的非全日制职工,要按照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方法缴费参保。其他灵活就业人员,要以个人身份缴费参保。
2、可从建立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步,首先解决住院和门诊大额医疗费用的保障问题,也可为有条件的非全日制职工同时建立个人帐户和实行大额医疗补助。
3、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率原则上按照当地的缴费率确定。从统筹基金起步的地区,可参照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建立统筹基金的缴费水平确定。缴费基数可参照当上一年职工年平均工资核定。其所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纳入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一管理。
4、采取措施,促使非全日制职工连续足额缴费。可根据非全日制的缴费水平和缴费时间,参照当地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水平,确定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并明确医疗保险待遇与缴费年限和连续缴费相挂钩的办法。对首次参加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职工,可规定其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到开始享受相关医疗保险待遇的期限。要考虑非全日制职工收入不稳定等特点,明确中断缴费的认定和处理办法。
5、非全日制职工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严格执行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有关规定。指导和协助参保的非全日制职工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
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
非全日制劳动者可暂不参加失业保险。用人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建立劳动关系的非全日制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发生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被鉴定为伤残5—10级的经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可以一次性结算伤残待遇及有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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