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非全日制用工形式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因此,如果双方发生劳动争议,应按照我国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对于职工的投诉,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应当受理;职工申请劳动仲裁的,劳动仲裁委员会也应依法办案处理。
规范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关系,完善非全日制用工的社会保险政策,以利于隐性就业显性化、劳动关系规范化、社会保障普遍化、劳动争议处理法制化。其实质就是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提供了更加广泛的就业门路,为他们自谋职业、自主择业在政策上提供了支持和援助。符合十六大提出的“多渠道筹集和积累社会保障基金”。多种类型的用人单位只要用工就要缴纳社会保险费,从而进一步扩大社保覆盖面。另外,可以防止用人单位为降低成本,大量廉价使用下岗职工,引发道德风险;可以降低国有企业职工对单位所有制和原有身份的依赖,有利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进一步推进和完善劳动合同制度。对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劳动保障部门和各级工会组织通过加大监督检查加以制止,有利于政府的宏观管理。劳动关系的规范,进一步明确了用工主体,发生劳动争议时,责任较明确,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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