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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律师 >> 工伤事故 >> 劳动关系

挂靠车主及其聘用的驾驶员与挂靠单位形成劳动关系还是经济合同关系

日期:2013-01-12 来源:北京损害赔偿律师网 作者:北京劳动仲裁律师 阅读:145次 [字体: ] 背景色:        

在这种类型的挂靠关系中,实际车主与挂靠单位之间形成的是一种行业管理关系,并非劳动合同关系,车主聘请的驾驶员与挂靠单位之间亦不可能形成劳动合同关系,而是在车主与驾驶员之间形成了一种雇佣关系,这种雇佣关系受民法调整,而不受劳动合同法调整。

车主、挂靠单位之间仅仅是借用名称经营,或者是交纳一定的管理费,接受行业管理而已。双方之间既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亦不存在承包、租赁、雇佣关系,所有这些,均对驾驶员不构成任何法律关系上的影响。驾驶员从工资发放,乃至上保险的负责单位和个人,均可以判断,驾驶员与车主形成雇佣关系,而与其他人无关,双方之间也未形成其他合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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