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关于严格制止企业滥发加班加点工资的通知》和《劳动法》及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的精神,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延长职工工作时间。《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