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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职主妇”离婚时要求男方支付扶养费能否支持?

日期:2024-07-29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全职主妇”离婚时要求男方支付扶养费能否支持?

作者:乐安县人民法院 蒋荟 黄少梁

【案情】

杨某与游某于1996年登记结婚,婚后共同生育了两个小孩,杨某一直在家当“家庭主妇”,照顾两个小孩,游某在外务工。因双方经常聚少离多,交流较少,在一起时又经常争吵,致使夫妻感情破裂。2020年,游某想和杨某离婚,但杨某一直在家当“家庭主妇”,没有收入来源,要求游某支付扶养费。

【分歧】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游某应否支付杨某扶养费,存在两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游某不应支付杨某扶养费。夫妻之间的帮扶义务是基于夫妻关系产生的,杨某与游某离婚后,双方婚姻关系自然解除,就不存在帮扶义务。

第二种观点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规定,夫妻有相互抚养的义务。且“全职主妇”在家庭中身负重要职责,在家庭中的付出是无法进行量化,扶养费也是法律保护“全职主妇”的权益。因此游某应支付杨某扶养费。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规定:“夫妻有相互抚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婚后杨某一直在家当“全职主妇”,没有自己的工作及收入来源,离婚后生活难以得到保障,游某作为丈夫,对杨某负有帮扶义务。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双方婚姻关系解除是发生经济补偿责任的必要条件。本案中杨某对家庭负担的义务较多,在离婚时,可以向另一方游某提出进行经济补偿的请求。

综上所述,游某应按照法律规定支付杨某扶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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