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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律师 >> 婚家常识

如何理解民法典第1054条的“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日期:2024-06-24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最高法:如何理解民法典第1054条的“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二十条【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的含义】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所规定的“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是指无效婚姻或者可撤销婚姻在依法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时,才确定该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护。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民法典》规定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的理解和适用的规定。

【条文理解】

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婚姻关系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即从当事人结婚之时,婚姻就没有法律效力,而不是从结婚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确认之时起婚姻才没有法律效力。对于自始无效的理解问题,学界中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是当然无效主义,另一种是宣告无效主义。当然无效主义使得重婚行为难以评价,无效婚姻中任何人得以自由另行缔结婚姻,据此,违法婚姻完全凭借个人的主观好恶决定合散,多个婚姻并存却不构成犯罪,这种理论不利于社会的安宁。而确认(宣告)无效婚姻,把合法婚姻与违法婚姻严格区别开来,并对违法婚姻的善意方和恶意方区别对待,不但有利于婚姻关系和社会秩序的稳定,而且有利于保护违法婚姻中善意一方的利益。

【审判实践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在审判实践中,曾经存在有法官遇到婚姻登记人员明知不符合登记条件而予以登记并发给结婚证的情形,在案件审理中直接宣布该婚姻登记无效,按未办理结婚登记处理的情形,我们认为这种做法并不妥当。因为婚姻登记是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的行政行为,属于行政管理权的行使范畴,在当事人未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形下,有关结婚证是否有效的问题只能由发证机关或其上级行政管理机关作出解释。法院应当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建议婚姻登记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管理机关撤销婚姻登记,宣布婚姻无效并收回结婚证,然后再按未办理结婚登记处理,而不宜由法院代替婚姻登记机关直接宣告此婚姻登记无效,审判权和行政管理权不能相混淆。

此外,应当注意的是,现行法律明确规定人民法院有确认婚姻无效、撤销婚姻关系的权利,确认婚姻无效和判决撤销婚姻均应认为属于独立于离婚案件的纠纷,人民法院再处理有关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的纠纷时,不应再与离婚纠纷相混淆。将违法婚姻用离婚的有关规定处理就等于默认了违法婚姻的合法地位,混淆了合法婚姻和违法婚姻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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