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患病丈夫不管 扶养义务应承担
基本案情
章某、陈某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00年登记结婚。2014年起章某至外地工作,陈某照顾家庭。2021年10月,陈某因病入院进行检查,产生医疗费5200元。2021年11月陈某至上海市某医院住院治疗,因检查、住院共花费医疗费16000元。生病治疗及住院期间,章某均未探望、照顾。陈某因无收入要求章某给付医疗费用,但章某拒绝。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陈某、章某从缔结婚姻开始双方就形成了相互扶养义务,无论双方婚后感情如何,该扶养义务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故在陈某患病需要治疗且无经济来源的情况下,即使双方居住两地,章某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扶养义务。根据陈某的病情、双方收入状况,结合章某承担房屋贷款等相关费用的情形,法院酌定章某承担陈某已花费医疗费用的60%。
典型意义
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权要求其给付扶养费。该扶养义务,既包括物质上和生活上的互相供养和扶助,又包括在精神上相互支持和慰籍,有扶养能力的一方应当自觉承担该义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另一方可起诉主张权利。本案中,陈某患病且无收入来源,符合法律规定的被扶养人范围和条件,章某作为丈夫在具备扶养能力的情况下应当承担扶养义务。“夫妻”不仅是一种称谓,更承载着双方对彼此、对家庭的责任和义务。相濡以沫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夫妻双方面对困境,理应风雨同舟,相互扶持。婚内夫妻的扶养义务,不仅仅是一份情感、一份责任,更是一份不可推卸的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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