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中,人身安全保护令是否等同于已对家暴事实进行认定?
我们感情不和分居两年了,他总是给我打电话、发微信威胁我,我向法院申请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现在我起诉离婚,仅依据人身安全保护令,是否可以直接认定他构成家暴?我还需要再提交其他证据吗?
答:为了给受害人提供一道法律上的“隔离墙”,人身安全保护令在法律程序上不依托于其他诉讼程序而具有独立性,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以提起离婚等民事诉讼为条件。基于该制度的创设目的和快速及时的程序设计,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证明标准是远低于离婚诉讼中认定家暴事实的证明标准,且实践中一部分保护令是对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而作出,故在离婚诉讼中,仅有人身安全保护令并不等同于可以直接认定存在家庭暴力的事实。
《规定》第九条规定,离婚等案件中,当事人仅以人民法院曾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为由,主张存在家庭暴力事实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综合认定是否存在该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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