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务劳动有价值,离婚之时需补偿
【案情】
李某(男)和张某(女)自幼相识,工作后经家里人牵线,两人确定恋爱关系,婚后双方感情很好,2009年双方共同引来了爱情的结晶,生育了两个双胞胎女儿。女儿出生后,李某因为工作原因经常出差,张某和家里人共同照顾孩子,全力支持李某的工作。张某自己也是公司白领,一边要工作一边要照顾两个淘气的女儿,任务繁重,因为李某经常出差,张某抽空就带孩子去看望李某的父母,让他们也能享受天伦之乐。但所有的付出,却因为双方处理问题的方法、沟通不畅及抚养孩子的观念等问题经常发生争吵,夫妻感情出现了裂痕。李某两次到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张某都不同意。后经法院调解,双方同意和平分手,李某也感激张某这么多年对家庭和孩子的付出,同意在财产分割时予以补偿。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典型意义】
民法典首次对家务劳动价值予以认可,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 夫妻中在照料老人、子女或配偶,以及为家庭生活提供服务和便利等方面付出更多的一方,将其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投入无偿家务劳动中的利他行为,使包括配偶在内的家庭成员均有受益,根据民法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负担更多家庭义务的一方,应当享有获得相应经济补偿的权利。本案中,男女双方感情基础较好,只是因为婚后对子女抚养观念等问题意见不一,产生了矛盾,男方也感念女方多年来对家庭和孩子的付出,自愿对女方进行经济补偿,肯定了女方对家庭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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