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财产共管理,擅自转移需返还
【案情】
潘某(男)与丁某(女)于1986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现已成年。婚前和婚后初期,双方感情很好,2006年丁某发现潘某有出轨情形,两人感情出现嫌隙,此后多年夫妻感情没有好转,矛盾愈演愈烈, 最终由丁某于2019年提起离婚诉讼。丁某诉称对潘某的收入存款情况不甚了解,但根据潘某的工资收入,认为潘某至少应当有300万元的存款,要求法院依法分割。潘某陈述自己并无存款,收入均已用于家庭生活开支及资助女儿上学、结婚等。
法院经审理认为,潘某与丁某多年来感情不睦,彼此经济收入相差悬殊,财产各自支配,根据潘某银行流水显示自双方分居后其实际收入不低于300万元。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潘某在未告知丁某的情况下对外大额转账,其行为侵害了丁某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平等处分权,本院依法酌定潘某补偿丁某20万元。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一条 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第一千零五十五条 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
【典型意义】
夫妻作为婚姻家庭关系的核心,男女双方在婚姻关系、家庭生活中享有平等的权利,承担平等的义务,家庭成员在享有民事权利时,不应受到任何基于性别的差别对待。同时,《民法典》强调在实行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基础上,也要特别保护妇女、未成年人和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本案中,男女双方因在家庭分工不同,女方对男方收入、支出情况不甚了解,在离婚时,女方因信息不对等处于弱势地位,法院经多方调查核实,确定了男方的收入及使用情况,对其未经过女方同意擅自处分的财产判决返还,保障了女方对财产的知情权和处分权,维护了女方在家庭中的平等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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