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抚养有义务,危难时刻应救助
【案情】
曹某(男)与李某(女)于1958年结婚,婚后育子三人。婚后双方感情尚可。近几年来,因双方年岁渐老,雇佣保姆照顾,家庭生活发生变化。李某因身体欠佳,经常住院治疗,退休工资较低,每月3000元,曹某是退伍老兵,工资每月12000元。2019年7月,在李某住院期间,曹某离家出走,至今未归。李某现患有脑梗等多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雇佣保姆照顾,支出较大,经济吃紧,故诉至法院要求曹某支付扶养费。曹某称自己也身体不好,无法照顾李某,离开家里是因为双方经常争吵,感情不好,曹某现在也不愿意回家照顾李某。
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给付扶养费的权利,但应以一方有能力扶养和另一方需要扶养为限。本案李某患有多种疾病,双方年事已高,也确实需要相应扶助。曹某虽年事已高,也暂无法在生活上照应对方,但其经济能力较好,应对李某适当给予经济上的扶助。本院综合考虑双方的健康状况及各自的收入情况,判决曹某每月给付李某扶养费2000元。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九条 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需要扶养的一方, 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典型意义】
夫妻间的抚养义务是配偶身份权包含的重要内容,夫妻基于配偶身份在物质上和生活上应当相互帮助、相互供养,当然也包括在精神上的相互支持、相互慰藉,遭遇危难时相互支援和相互救助。本案中女方因为身体和经济原因无法支持现在的生活,男方虽身体也有不适, 不方便直接照顾女方生活起居,但根据其收入状况,法院采用经济帮助的形式达成夫妻间的扶养,符合法律规定,保障了妇女及老年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两位老人间的夫妻情分,保障了家庭的安定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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