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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欺凌父母责任及其法律规制

日期:2024-07-16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作者 文慧 来源教育法制评论

本文刊载于《中国教育法制评论》第23辑(2022年),转载请注明出处。

文慧,陕西师范大学教师干部培训学院助理研究员

目录

1

校园欺凌父母责任的困境表征

2

校园欺凌父母责任的立法基础

3

校园欺凌父母责任的法律规制

前言

校园欺凌不但影响未成年学生的身心健康,而且对学校安全稳定工作造成严重威胁。研究表明,家庭、学校和社会是影响校园欺凌的主要因素,其中家庭因素对孩子的影响最为深远。家庭教育缺失是导致校园欺凌的重要原因。2016年至今,国家相关部门针对校园欺凌出台了一系列指导意见和治理方案,明确要求加强家庭教育,家长要依法落实法定监护职责,切实加强对孩子的看护和管教工作,从源头上预防校园欺凌发生。然而学校作为校园欺凌事件的主要发生地,理所当然被视为治理校园欺凌的第一责任主体,父母责任反被忽略。为了防止家庭教育职能弱化、父母法律责任虚置,有效发挥父母通过家庭教育对校园欺凌的预防和治理作用,有必要通过立法明晰父母的反欺凌义务,并追究父母作为法定监护人管教失职的相关法律责任(余雅风,2017)。

校园欺凌

父母责任的困境表征

校园欺凌治理是一个复杂的系统性工程,家庭教育作为其中的重要环节,对校园欺凌的有效防治至关重要。但由于相关立法尚不完善,父母对自身家庭教育责任的认识偏差、校园欺凌治理的家庭教育职能弱化、父母怠于履行管教义务的法律责任虚置等成为制约校园欺凌治理的重要因素。

(一)父母对自身家庭教育主体责任的认识偏差

习近平总书记在多个场合指出:“家庭是人生的第一个课堂,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校园欺凌行为与家庭因素密切相关,校园欺凌问题根植于家庭,显现于学校,父母缺席会显著提高未成年人遭受欺凌的频率,家庭场域的缺席是校园场域发生欺凌的根源之一(陈洁 等,2021)。父母作为家庭组织的核心成员,对未成年人校园欺凌行为负有难以推卸的家庭教育责任。

2015年《教育部关于加强家庭教育工作的指导意见》阐明了加强家庭教育的重要意义,明确要求父母依法履行家庭教育职责。2016年《关于指导推进家庭教育的五年规划(2016-2020)年》指出“十三五”时期家庭教育工作的基本原则之一即家长尽责。2022年1月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也明确了父母是实施家庭教育的责任主体。然而实践中父母对自身家庭教育主体责任的认识存在偏差:一方面,受“教养分离”观念的影响,父母将自身的教育职责转嫁给学校。由于社会普遍关注的焦点是学校教育,以至于很多父母忽视了自身的教育职责,认为学校是专门的教育机构,自己的责任就是照顾孩子的日常起居,教育的任务属于学校(吴晗清 等,2020)。父母不仅没有意识到自己作为监护人对孩子的家庭教育责任,而且置身于学校教育之外,缺乏参与学校事务、配合学校教育的权利意识和责任意识。我国首份《全国家庭教育状况调查报告(2018)》显示:30%的班主任觉得超过一半的家长认为教育孩子全是学校和老师的责任。此外,隔代教养和留守儿童现象表明父母游离于家庭教育之外。根据2017年中国教育学会家庭教育专业委员会关于城市家庭祖辈参与儿童家庭教养的问卷调研,城市家庭中近八成家庭有祖辈参与儿童教养(岳坤,2018)。2018全国农村留守儿童信息管理系统数据显示,96%的农村留守儿童由祖辈照顾。研究发现,祖辈过度参与儿童教养容易出现教育问题,而父辈为主、祖辈为辅的教养模式最有利于孩子的成长。

(二)校园欺凌治理以学校为主体弱化父母教育职能

家庭对儿童权利的实现至关重要,父母作为家庭的主要成员,是家庭教育永恒的责任主体。《儿童权利公约》第十八条明确规定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对儿童的养育和发展负有首要责任。然而当前国内关于校园欺凌治理的研究大多将校园欺凌法律责任主体指向欺凌行为人和学校,较少涉及父母及家庭在校园欺凌治理中的法定义务与责任。同时,现有法律政策体系也将学校作为校园欺凌治理的主要责任主体,《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方案》确定教育行政部门是校园欺凌治理的牵头单位,校园欺凌的处置以学校为主,《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年修订)第三十九条明确了学校反欺凌责任,《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对校园欺凌问题构建了专项保护制度,赋予学校治理校园欺凌的义务和责任。

学校被视为承担反欺凌任务的主体,往往也被期待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但是学校具有显著的公益性质,若仅对学校苛以严责,学校公共教育功能的实现(冯恺,2018),另一方面可能影响方面容易导致家庭教育逐渐沦为学校教育体系的附庸,父母教育职能不断被弱化和边缘化。

(三)当前法律对父母违反管教义务的处罚形同虚设

法律规范是国家调整社会关系的重要方式,对人的行为具有指引功能。当前法律对父母在校园欺凌治理中的教育职能和法律责任的规定较为模糊,对于父母放纵欺凌或者故意隐瞒、逃避责任等情形欠缺法律监督和责任追究,对家长和其他监护人的法律责任轻描淡写,致使家庭管教未能在校园欺凌治理中发挥应有作用(文慧 等,2020)。父母作为监护人对未成年人校园欺凌行为法律责任的承担主要集中在民事赔偿等私法领域,公法范畴对父母责任的设立和追究较为缺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八条规定:“父母有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的,父母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二十九条要求父母对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及时制止并加强管教。《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第十六条也明确要求家长履行对子女的教育职责,配合学校进行管教。以上法律体系虽然强调了父母的监护职责,但除了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外,对于父母放任未成年人不良行为、不履行监护职责的情形缺少行政处罚和刑事问责。对于因父母监护履职不当而导致的校园欺凌案件,法律需对负有监管职责的父母进行制约,父母必须对其教育失职而导致的违法犯罪事件承担足以影响其重大利益的法定后果。

校园欺凌

父母责任的立法基础

父母责任属于亲子关系范畴,其发展经历了从家长权力到父母责任的立法变迁,父母责任强调父母的义务,而非权利。我国现有法律体系已对父母责任做出直接或间接规定,这些均为校园欺凌父母责任的立法奠定了正当的法理基础和规范基础。

(一)父母责任的立法演进

父母责任属于亲权范畴,源于罗马法及日耳曼法,由“家父权”“父权”等概念逐渐演变而来(张鸿巍 等,2021),经历了“家父权威——父权——父母权利——父母责任”的发展脉络。亲权是指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人身及财产权益实施照管和保护的权利与义务(陈苇,2012)。古罗马法时期家父拥有绝对权威,子女终身在家父专权的支配下。罗马后期,家父权慢慢衰弱,逐渐转变为父权,家长对子女仅拥有一般的惩戒权,同时也负担抚养义务(郑净方 等,2014)。在女权运动的推动下,父权逐渐转变为父母双方对子女的亲权。近代立法已具有从支配权利转向保护权利的趋势,父母对子女由控制转为照顾,表现出浓厚的义务色彩。

1989年《儿童权利公约》引入“父母责任”这一概念,指出父母有责任对儿童行使公约所允许的权利,给予符合儿童接受能力的适当的指导和帮助。受此影响,各国亲子关系立法由“父母本位”逐渐发展为“子女本位”。英国、澳大利亚等国家的亲属法将“父母权力”“亲权”“监护权”等传统法律术语转变为“父母责任”。即使一些国家仍然沿用原有术语,其亲子立法也强调亲权和监护权的实质是义务与责任(夏吟兰,2018)。

我国现行法律体系关于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权利与义务的规定主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构建了以家庭监护为基础、社会监护为补充、国家监护为兜底的监护制度。我国民事法律体系采用大监护概念,未对父母对子女的责任与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做出区分。大陆法系各国多采用亲权与监护并行的制度模式,父母是子女的当然亲权人(责任人),对处于父母照顾下的未成年子女以亲权制度予以监督和保护;而当亲权人死亡或丧失、被剥夺亲权时,对不在父母亲权关照下的未成年人则适用监护制度(夏吟兰,2018)。由此,父母责任是父母基于血缘关系而产生的对子女的天然教育职责,是追究校园欺凌父母责任的重要法理基础。

(二)父母责任的法律规范

随着家庭教育立法的推进,父母责任的性质具有从传统伦理责任发展到法定责任的趋势。《儿童权利公约》第十八条对父母责任做了扩充,规定父母对儿童的养育和发展负首要责任。作为缔约国,我国法律体系从不同层面确认了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义务和责任。首先,从宏观视域确立父母的抚养教育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九条明确了父母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明确“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七条规定父母依法对未成年人承担监护职责。父母有义务以适当的方式管理和教育未成年人,保护其人身财产不受侵害。因此,针对未成年人的欺凌行为,父母有责任给予管理和教育,父母的养育不仅包括将子女抚养长大,还包括教育子女成人。受欺凌的未成年人之父母,则有义务保护子女的人身财产不受侵害,帮助未成年人远离校园欺凌。其次,从微观层面明确父母教育的具体职责。一是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进行日常管教。人权大师米尔恩(A.J.M.Milne)的“儿童福利”原则主张教育儿童在每个共同体中都必定是家庭的一种责任(米尔恩,1995)。我国家庭教育相关法律规范强调父母有责任对未成年子女实施日常管理和教育,一方面通过实施道德品质、知识技能、文化修养、生活习惯等方面的培育、引导和影响,帮助孩子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另一方面通过规范和制约使未成年子女的日常行为符合道德要求和法律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分别从事前教育和事后管教两方面明确要求父母对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进行预防与制止,并进行合理管教或严加管教。二是父母“管教失职”的法律责任。根据现行法律规定,一方面,父母管教失职面临接受强制亲职教育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相关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不得拒绝或者怠于履行监护职责,否则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对其予以训诫,并可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另一方面,父母可能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八条规定,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的,父母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由此可见,校园欺凌父母责任具有双重属性: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的欺凌行为因违反“监督义务”而承担侵权责任,同时又因违反“监护义务”而承担管教责任。

校园欺凌

父母责任的法律规制

通过立法促进家庭教育已经成为社会共识,父母作为家庭教育的责任主体,理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世界各国和地区通过立法规定了父母在反校园欺凌中的义务与责任,我国也应当以家庭教育被纳人法治轨道为契机,对校园欺凌的父母责任进行法律规制。

(一)确立父母反欺凌义务,实现家校共育的治理格局

家校共育一直是西方学校管理的有效方式,家庭教育被视为学校教育不可或缺的伙伴。由于校园欺凌发生场域和伤害后果的隐蔽性特征,父母作为孩子的亲密接触者,参与校园欺凌治理有利于及时发现并有效遏制潜在的校园欺凌。2006年英国《教育与督导法》要求家长承担发现或捕捉孩子欺凌与被欺凌的迹象的义务,一旦校园欺凌发生,家长需要和学校密切配合处理。日本《防止欺凌对策推进法》第九条也明确规定对子女的欺凌行为,监护人负有不可推卸的教育义务。同时,父母作为监护人也有义务保护孩子不受欺凌,帮助受欺凌孩子采取适当措施摆脱受欺凌境地,并且有义务协助国家机关和学校开展校园欺凌防范工作。

目前多数观点认为对未成年人进行管教最合适的主体是父母(陈鹏 等,2021)。有鉴于此,建议我国首先通过立法明确父母的反欺凌义务,避免出现家庭教育职能弱化和学校治理责任颇重而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的现象。其次,根据《儿童权利公约》第十八条的规定,国家负有为父母提供适当协作机会的责任,当父母不能承担抚养儿童的责任时,国家提供帮助显然是适当的。因此,未来应将校园欺凌纳入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提高父母的家庭教育能力,从而实现校园欺凌治理中家校共育的美好愿景。但是,不得把对父母家庭教育责任的规定理解为减轻学校的欺凌防治责任,家庭与学校两者之间不存在孰轻孰重的责任关系。

(二)规范父母怠于履行反欺凌义务的法律责任及处罚形式

法律责任以法律义务为基础,是国家强制力对受损的合法权益予以救济,进而保障权利实现的重要手段。父母怠于履行反欺凌义务的行为应当受到相应处罚。根据美国各州法律的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造成的损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不同州的法律对赔偿额度的限制是不同的,一般规定的赔偿额度为800-2500美元,但是也有例外,如康涅狄格州民法典规定对未成年人故意或恶意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侵权行为,损害赔偿额度最高可达500万美元(吴纪树 等,2013)。威斯康星州反欺凌法规定了“父母责任”,给予父母30天教育期限,拒不教育或者成效不显著的,欺凌行为人的父母将会面临罚款(黄明涛,2017)。在英国,如果未成年人因校园欺凌行为被永久停学或在一学年内被定期停学两次以上,法院将会发出“教养令”,要求父母参加三个月以下的教育辅导课程,拒不配合者被裁处不超过1000英镑的罚金 (周冰馨 等,2017)。

我国校园欺凌的治理亟待通过立法加强对父母怠于履行反欺凌义务的规制。首先,完善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欺凌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建议法律规定父母作为第一监护人,除了对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的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进行赔偿外,还应该承担赔礼道歉的非财产性民事责任。赔礼道歉是指行为人通过口头、书面或者其他方式向受害人道歉,并取得受害人谅解的一种责任方式。某种程度上,赔礼道歉更有助于受欺凌学生及其家属的心灵及时得到抚慰,被侵犯法益得到修复。其次,构建父母怠于履行反欺凌义务的惩罚性赔偿机制。实践中,部分家长在校园欺凌发生后怠于履行教育职责或拒不执行强制亲职教育,针对以上现象,建议立法规定判处罚金或司法拘留,通过限制人身自由和剥夺财产权利建立惩罚性赔偿机制。尽管在家庭教育立法中不宜过度追求强制性和惩戒性条款,但是《家庭教育法(草案)》二次审议稿处理了有关罚款、拘留等处罚措施的规定,取消对不合格父母的罚款拘留条款仍值得商榷。

(三)父母责任的限制与规范

父母责任源于亲权。基于父母子女之间最亲近的血缘关系,在对未成年人的抚养教育中,父母天然地承担首要责任,法律也将父母设定为家庭教育的责任主体,但并非唯一主体。米尔恩认为维护儿童福利是共同体的利益所在,应该安排照顾孤儿和保护儿童免遭成年人虐待等各种措施,充分提供这种福利(米尔恩,1995)。易言之,法律有必要对父母责任给予必要限制与规范。

一是对父母管教手段设定必要限制。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具有天然的教导职责,可以适当惩戒,但必须以未成年人最大利益为原则。根据《儿童权利公约》第十九条的规定,缔约国应采取一切适当的立法、行政、社会和教育措施,保护儿童在受父母照料时不致受到任何形式的身心摧残、伤害或凌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十二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以文明的方式进行家庭教育,不得实施家庭暴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七条也明确规定父母不得虐待、遗弃、非法送养未成年人或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因此,针对未成年人的校园欺凌行为,父母负有管教责任,但是管教手段必须合理合法,符合必要限度,不得将管教异化为家庭暴力。

二是国家亲权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的实施,“家事”不再仅仅是家事,家庭教育立法在强调父母主体责任的同时也明确国家亲权对未成年人的权益保护。当家庭生活无法给家庭成员提供安全,未成年子女作为弱势家庭成员的权利受到侵犯时,家庭要受到公共生活的规训(刘连泰,2020)。同理,当父母管教失范侵犯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时,父母亲权要受到国家亲权的干预。监护人资格撤销是国家亲权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具体表现,《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严重侵犯被监护的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撤销监护人资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六条规定怠于履行监护职责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可以撤销监护人资格。因此,对于校园欺凌治理中怠于履行父母责任,在穷尽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和亲职教育、训诫、罚款、拘留等行政责任之余仍无改观者,可考虑暂时撤销其监护人资格。但是,父母监护的违法性是撤销父母监护人资格的充分条件,父母在家庭教育中的违法行为严重背离法律对未成年人的权益保护时才产生国家介入的必要性。过分强调国家公权力对家庭教育的介人有违亲子关系发展的自然规律。无论是父母责任还是国家亲权,其立法旨意均指向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注:

详细注释和参考文献见纸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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