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岁的小明在学校上体育课时受的伤,应该由谁承担责任?
学校虽然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但作为未成年人在校期间的管理人,对于未成年人存在临时的管理、教育和安全保障的义务。未成年人在学校受到人身伤害的,依据《民法典》第1199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学校需要对未成年人小明所受到的伤害承担责任,除非学校能证明自己在小明受伤事件中已经尽到了相应的教育、管理职责方能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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