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受彩礼一方出于借婚姻索取财物的目的,令支付彩礼一方出具承诺书放弃彩礼返还请求权的,该承诺书不发生法律效力。
案件:张某1、杨某婚约财产纠纷案
案号:(2021)甘11民终804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被告借婚姻向原告索款,数额巨大,应酌情返还,对于数额较小的转账及微信红包,应认定为赠与或生活费用支出,不予返还。原告向被告出具的承诺书,是按被告手机内容抄写,不是原告真实意志表示,且被告不断向原告索要明显超出当地正常彩礼数额,并使用原告的信用卡,超出正常的收入水平进行消费,推诿不办结婚登记,存在恶意以婚索财的行为,故被告辩称原告承诺赠与被告的财物不予返还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认为,关于张某1提出杨某所书《承诺书》具备承诺的法律效力,双方均应遵守的上诉理由,因该承诺书违背杨某的意愿,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故该承诺书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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