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与某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
【裁判要旨】:
法院认为,某公司作为娱乐场所的经营者,其设置该类游玩项目是以营利为目的,根据收益与风险相一致原则,其应当负有保障游玩者人身安全的注意义务,即安全保障义务。涉案高台项目具有一定风险性,且无具体的国家标准与行业规范。对于经营存在较高风险的营利性娱乐项目,经营者应当负有更高的安全保障义务。本案中,涉案高空项目具有一定刺激性和风险性,必然会存在一些因胆怯犹豫导致动作不规范甚至变形的游玩者,作为经营者应当有这种预见义务,并应尽最大可能采取积极有效措施防范和制止危险的发生。现该公司未对设置该项目的安全性进行合理说明,未对陈某尽到安全风险和注意事项的提示告知义务,现场配备的安全员未经严格专业培训,事发后亦未对陈某进行专业救治等。综上,本院认为该公司在履行安全保障义务上存在过错,应对陈某的受伤承担主要责任。故判决该公司承担60%的赔偿责任,并赔偿陈某各项损失共计25.7万元。
【案例意义】:
司法实践中,在娱乐设施运行或文体项目参加过程中受伤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屡见不鲜。本案特殊之处在于案涉高空项目虽然具有一定的危险性,但目前并无具体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予以规范,亦未被列入国家公布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监管清单,缺乏相应的行业监管。因此,判断经营者是否尽到合理限度的安全保障义务成为处理此类纠纷的难点。本案通过对具有一定危险性,但并无具体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予以规范的文体项目的安保措施执行情况和免责事由进行分析,明确指出大型营利性公共娱乐场所应当负有比非营利公共场所更严格的安全保障责任,事前其应尽到安全风险和注意事项的提示告知义务、禁止性事项的审查义务,事中其安保人员应具有专业资质或经过专业培训,对危险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事后应对受害人采取必要的救助措施等。本案生效判决有助于督促此类项目的经营者改进安全保障措施,有效避免伤害事故反复发生。
案例来源: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发布2021年度涉民生侵权纠纷典型案例
京ICP备12000547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986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