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上乐园内摔倒受伤,责任如何分担?
【裁判要旨】:
本案系一起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引发的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不仅限于场所内设施的使用与运行保障,还应对设施设置和运行过程中可能存在危险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以防止危害的发生,包括设立指示标志等等。以及在损害结果发生时采取必要的救治等措施防止损害结果继续扩大。同时,消费者在进入公共场所或参与群众活动时,也应谨慎注意自身安全,防止危险发生。值得注意的是,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仍应适用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所以对于责任比例,还要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加以合理认定。
被告经营的水上乐园属于公共娱乐场所,被告作为经营者和实际管理人负有安全保障义务。被告并未举证证实其于涉案事故发生时在涉案事故发生地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故法院认为被告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原告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明白水上项目的潜在危险,应该更加谨慎保障自身安全,其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应承担主要责任。最后,法院认定原告李某对涉案事故的发生承担80%的责任,被告水上乐园承担20%的责任。法院判决:一、被告水上乐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某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伤残赔偿金、营养费、误工费、交通费、鉴定费等共计30000.00元;二、驳回原告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判决作出后,各方均未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案例文号:山东高法微信公众号 鲁法案例【2023】473
京ICP备12000547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986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