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与某滑雪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某滑雪场作为滑雪场地的经营者、管理者,应当具备滑雪行业要求的相关专业资质和管理能力,但是根据现有证据,该滑雪场存在缆车吊椅高度不符合国家标准、未保证摄像设备正常运行、缆车作业人员不具备相应资质等过错,且其未能按照国家标准保证摄像设备正常运行,无法提供事发当日的录像视频。因其未能尽到作为经营者应当负有的安全保障义务,导致王某下缆车时摔倒受伤,故其应对王某的损害后果承担主要责任。王某自身未能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应承担次要责任。对于王某要求某滑雪场赔偿其各项损失合理部分的请求,由某滑雪场按照60%的责任比例进行赔偿,故判决某滑雪场赔偿王某12.7万元。
【裁判要旨】:
滑雪运动系一种具有较高风险性且有一定专业技术要求的体育活动,滑雪运动中的人身伤害事故时有发生。作为滑雪场的经营者和管理者,其负有保障滑雪者人身安全的安全保障义务。对于安全保障义务的具体内容,我国目前尚无统一的一般性规定,仅在一些法律、行政法规及行政规章中有所涉及,因此要结合经营场所提供的服务及具备的功能等进行认定。对于滑雪场的经营者而言,其应当具备滑雪行业要求的相关专业资质和管理能力,并按照相关国家标准建设滑雪场地及配套运营设施,为滑雪者营造安全、合格的滑雪环境。本案中,涉案滑雪场未尽到与专业管理能力相匹配的安全保障义务而造成滑雪者受到人身伤害,故涉案滑雪场应对侵权损害后果承担主要责任。本案的审理对于引导滑雪场切实提升安全保障水平,依法合规开展经营具有导向作用。
案例来源: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发布2021年度涉民生侵权纠纷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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