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游客诉魏某、某公司、某保险公司旅游合同纠纷案——景区游乐项目造成游客人身损害,景区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游客有权通过经营者责任保险获得赔偿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魏某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原告人身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某公司将骑马场交由魏某经营,根据《旅游法》第54条规定,景区经营者将其部分经营项目或者场地交由他人经营的,应当对实际经营者的经营行为给旅游者造成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故某公司应当与魏某承担连带责任。原告监护人放任未成年人自行骑马,对损害发生亦存在过错,相应减轻经营者20%的责任。保险公司应当对某公司承担的连带赔偿责任承担保险赔偿责任。遂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原告13万余元,魏某和某公司连带赔偿原告3千余元。
【典型意义】:
保障游客人身安全,是经营者开展文旅经营的基本要求和前提,国务院《“十四五”旅游业发展规划》中强调,要把落实安全责任贯穿旅游业各领域全过程;推动构建旅游安全保障体系,强化预防、预警、救援、善后机制。本案中,虽然某公司将骑马场游乐项目交给魏某实际经营,但根据《旅游法》的相关规定,景区经营者仍应当对实际经营者的经营行为给旅游者造成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本案判决通过准确适用《旅游法》相关规定和明确界定保险赔偿责任,对游客人身损害予以充分救济,督促景区经营者与具体项目实际经营者切实履行安全保障义务。
案例来源:江苏省2022年度消费者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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