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蔡扁、戴阿宗诉古雷开发区水库管理处生命权纠纷案——水库管理者对擅入钓鱼、游泳者不承担安全保障义务
【裁判要旨】:
水库作为提供农田灌溉和生活饮用水的水利设施,不属对公众开放的公共场所,作为水库管理者在尽到适当注意义务的情况下,对擅入钓鱼、游泳者不承担法定安全保障义务。
2、自然河道溺亡,河道管理者应否承担责任?
【裁判要旨】:
涉案支脉河系历史形成的开放性河道,河道流域跨度长,水域辐射面广,其主要用于河道流经区域内乡村农田灌溉、行洪排涝等而非允许游玩、钓鱼、游泳等休闲行为的公共场所,故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原告所列举的证据仅能证实张某丙在涉案河道溺亡,水利局对涉案河道有管理职能,但未能证实水利局的职责范围包含对进入案发河道内游玩、钓鱼、游泳等活动采取安全保障措施和设立警示标志的法定义务。张某丙出事时已接近18周岁,其居住在涉案河道附近,应当预见到在涉案河道游泳的危险性。水利局对张某丙溺亡事实的发生并不存在过错,更无民事侵权责任的因果关系,故水利局对涉案事故的发生不承担责任。
本案中,张某丙溺亡的支脉河属于天然的开放式河道,河道管理者对此类河道的管理职责是维护河堤稳固,保障水流顺利通过,保障河道行洪的安全以及河道两侧人民群众在行洪时的生命财产安全。目前并无规定要求开放式河道管理者设置警示标志等安全保障措施。同时涉案河道流域跨度长,水域辐射面广,其主要用于河道流经区域内乡村农田灌溉、行洪排涝等而非系允许游玩、钓鱼、游泳等休闲行为的公共场所。所以,水利局作为事发河道的管理者不属于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范围,不负安全保障义务。
民法典虽规定了公共场所管理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但该义务应限于合理的范围内,不能无限扩大。安全保障义务不是维权的“万金油”,民众更重要的是加强自身的安全保障意识。
案例来源:山东高法微信公众号 鲁法案例【2023】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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