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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律师 >> 雇工损害

在多层违法分包中,提供劳务者受害时应如何最大程度维护自己的权益?

日期:2024-03-26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文源 我是陆律 民事案例精选

在建筑行业中,层层分包已经成为了行业里的潜规则,这样导致了农民工在提供劳务中受伤,包工头可能无钱赔偿或者直接跑路了。但是如果农民工主张开发商赔偿时,开发商又以没有合同关系予以拒绝。那么,农民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呢,来看下面这个案例。

【基本案情】

赵老板是江苏省泗洪县某镇村民,承包了某村村民的自建房工程。赵老板把自建房工程又分包给张先生,分包的范围包括瓦工、木工、钢筋工等,同时还约定“张先生在施工过程中,出现了安全事故由自己承担责任,与赵老板无关”。张先生又将木工部分转包给了张先生,约定承办方式为包清工,即按照单砖混结构75元/平方米,工程量以实际施工丈量为结算依据。后来,张先生雇佣了王师傅进场工作。某日,王师傅在施工过程中,不慎从高架上坠落,造成右腿胫骨粉碎性骨折。经医院治疗,共花费手术费、医药费、住院费等共计30万元。出院后,经司法鉴定所鉴定,王师傅构成人体损伤八级残疾,误工期为240日,护理期为90日,营养期为90日。

【案件焦点】

王师傅要求张先生承担赔偿责任责任。张先生表示自己是工地上的打工人,和王师傅属于合伙关系,都是为张先生打工。现在王师傅受伤了,张先生表示很难过,但是应当由张先生或者赵老板承担责任。

王师傅又去请求张先生承担赔偿责任。张先生说,自己把工程包办给了张先生,怎么施工是张先生自己的事情。况且张先生也不认识王师傅。既然王师傅是张先生请来的,应当由张先生承担责任。

赵老板的观点和张先生的观点一致。

三人都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无奈之下,王师傅只好把三人共同告上了法庭。

【法院判决】

江苏省某法院经审理认为: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原因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王师傅与张先生之间应是雇佣关系,张先生虽辩称其与王师傅系合伙关系,但王师傅、包工头、赵老板均不认可。在王师傅不予认可且张先生未能进一步提供证据佐证下,此证明无法证明其与王师傅系合伙关系。

张先生雇用王师傅在其承包的案涉工地进行木工工作,应当提供相对安全的工作环境,采取安全保障措施,但现场并无相应的安全措施,张先生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王师傅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3米多高的墙面从事木工工作,应当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但王师傅未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亦存在一定过错。综合事故发生的成因、各方过错程度,法院酌定王师傅对其自身损害承担20%的责任,张先生对王师傅的损害承担80%的责任。

赵老板、包工头均为自然人,不具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主体资格,赵老板将涉案工程转包给包工头,系违法转包。包工头明知张先生不具备施工主体资格,却将涉案工程违法转包给张先生,其对王师傅的损害,应与张先生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赵老板作为发包人,应知道包工头无施工资质,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综上,法院判决如下:张先生赔偿王师傅各项损失24万;包工头、赵老板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审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间未上诉,判决已经生效。

来源;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2021)苏1324民初1600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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