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脱离“老板”劳作摔成残 雇主责任险应否理赔

日期:2023-01-01 来源:律政网 作者:律政人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脱离“老板”劳作摔成残 雇主责任险应否理赔

作者:海安市人民法院 范厚彪,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涉版权问题,敬请告知处理。

乾州装饰公司为雇员投保雇主责任险,当雇员在其他公司承保的工程项目中摔成残疾时,装饰公司能否就雇员受伤向保险公司主张理赔?近日,随着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的送达,这起保险合同纠纷案终于落下帷幕。法院判决驳回装饰公司的诉讼请求。

2015年7月,乾州装饰公司与保险公司签订雇主责任险保单,保险期共12个月,投保雇员中包含尹红。

2016年5月,尹红在达发公司承包的工地上施工时从高处坠落受伤致残。尹红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达发公司赔偿其损失。2018年7月,法院出具调解书,协议内容为由达发公司赔偿尹红13.5万,保险受益人尹红自愿放弃保险受益,同意被投保人在保险中获得的所有保险理赔款归被告所有。

乾州装饰公司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就尹红受伤的损失向保险公司主张保险责任。

海安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乾州装饰公司与保险公司之间签订的保险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约履行合同义务。保险合同约定,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雇员在其雇佣期间因从事保险合同所载明的被保险人的工作而遭受意外事故或患与工作有关的国家规定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符合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可认定为工伤的,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根据该约定,乾州装饰公司取得保险理赔款的基础应是其依据法律规定应当对尹红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但是就乾州装饰公司所举证据来看,并未有证据显示其应当对尹红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应由达发公司对尹红承担赔偿责任,故请求赔偿金的基础并不存在,对其诉求不予支持,遂判决驳回乾州装饰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原告乾州装饰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当维持。遂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点评】

雇主责任险的保险标的为被保险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因此主张保险责任的前提在于其依法应对被保险人受伤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尹红受伤的损失系由达发公司给付,而乾州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应对尹红受伤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故其向保险公司主张保险责任没有依据,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是妥当的。

(文中公司、人名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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