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卖员送餐途中撞人 用工方、派遣方、外卖平台三方谁该担责?
作者:常熟市人民法院 吴向阳 袁媛,本文仅供学习交流,如涉版权问题,敬请告知处理。
某营销管理公司与餐饮外卖平台签订《送餐外包服务协议》,为该平台提供取餐、食品外送服务。该餐饮外卖平台又与某服务外包公司签订《送餐外包服务协议》。顾某系外卖配送员,与某服务外包公司签订《用工协议》,由某服务外包公司安排其从事骑手工作,其接受某服务外包公司的派遣在某营销管理公司工作,进行外卖配送。2019年5月,正在配送外卖的顾某驾驶二轮电动车逆向行驶至事故地时,与驾驶二轮摩托车的冯某相撞,两人均不同程度受伤。经认定,顾某承担该事故的主要责任,冯某承担次要责任。后冯某住院治疗花费20余万元,遂起诉要求顾某、餐饮外卖平台、某营销管理公司、某服务外包公司赔偿其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顾某由某服务外包公司派遣至某营销管理公司从事骑手工作,接受某营销管理公司指示和管理,事故发生时系履行职务行为,故其在工作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其责任应由某营销管理公司承担。某服务外包公司、餐饮外卖平台在交通事故发生时不是顾某的用工单位,且某服务外包公司在劳务派遣过程中无过错,故均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最终判决由某营销管理公司赔偿冯某医疗费用。一审判决后双方未上诉,并已履行赔偿义务。
【典型意义】
“互联网+”与平台经济的快速发展,促使劳动关系趋于灵活与多样。司法实践中,涉及外卖骑手的案件,因骑手的用工主体不明,劳动合同缺失,薪资发放多元,管理人员众多,以致骑手在发生交通事故时赔偿主体责任不明。新业态下外包模式的用工不能规避法律责任,法院根据案情认定为实质上的劳务派遣关系。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通过综合评判案件中的事实,结合传统劳动理论和新型用工关系分析,一方面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保障了被侵权人的求偿权利,为新业态领域的侵权提供了裁判思路。
【法官提醒】
外卖骑手在送餐途中,要严格遵守交通规则,重视交通安全,不能为了完成工作任务而枉顾法纪。如果因此发生交通事故,不仅危及自身及他人的人身安全,也会陷入法律纠纷、承担高额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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