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系承揽关系还是雇佣关系
作者:如东县人民法院 柳小进 陆婷婷,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涉版权问题,敬请告知处理。
2020年6月份,凌某与货车司机薛某联系,要求薛某帮其运输坯布给客户。薛某遂联系了扛布工许某,要求许某再召集几名扛布工,一起将坯布装运上货车。后许某又联系了王某、张某,三人一同进行扛布。装载过程中,因坯布碰到车辆上方电线后回弹将王某摔至车下地面致其受伤。后王某将凌某诉至法院,要求凌某赔偿王某受伤所造成的损失四万余元。
对于凌某是否应当赔偿王某的损失,争议集中在凌某与王某之间系雇佣关系还是承揽关系?如双方系雇佣关系,则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双方系承揽关系,则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无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种观点认为,双方系雇佣关系,王某是在为凌某扛运坯布的过程中受伤,凌某系最终受益人,王某等人扛运布匹的行为提供的纯粹是劳务而非通过技术、设备为凌某提供服务,符合雇佣关系的特征。
第二种观点认为,双方系承揽关系。笔者同意该观点。承揽关系和雇佣关系的主要区别有以下四点:第一,承揽关系关注完成一定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提供劳务本身仅为一种手段或过程;雇佣关系只关注提供劳务过程,劳务提供本身即为合同的标的。第二,承揽合同中,承揽人提供劳务,须有结果才有权请求定作人支付报酬,仅有提供劳务的事实尚不得请求报酬;雇佣合同中,受雇人只要依约提供了劳务,即可请求支付报酬,劳务有无结果不影响报酬请求权。第三,承揽人提供劳务时原则上不受定作人的指挥监督,具有一定的独立性;雇佣关系中,受雇者提供劳务原则上须接受雇主的指挥监督,不具有独立性。第四,承揽关系,法律有条件地允许第三人代承揽人完成辅助工作,甚至主要工作;雇佣关系,受雇者提供劳务以亲自实施为必要。本案中,首先,王某扛布是一种完成装卸工作的手段和过程,其只要将坯布装卸到位即完成工作。其次,王某等人只有将当天需要运输的坯布全部装卸到货车上,才能领取凌某支付的劳动报酬。再者,装卸过程中,王某并不受凌某的指挥监督,且该装卸工作,可以由任何人完成,并不要求必须由王某完成。因此王某与凌某之间应为承揽合同关系。王某在完成承揽工作过程中造成自身损害,凌某在此过程中并无过失,不应当对原告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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