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刘某系一名吊车司机,从事装卸作业。2021年12月6日,被告陈某和杨某的机动货车陷入某村西东西走向的生产路南侧地里,正逢刘某驾车路过,便招呼刘某帮忙,欲用刘某卸水泥管用的两端有挂扣的吊装带,分别挂在两车车尾的挂钩上,将陷入地里的货车拖出。在拖行过程中,吊装带挂扣断裂甩出,将刘某右侧颈部动脉血管割断。后刘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刘某亲属认为,刘某为陈某和杨某无偿帮助拉车,且陈某和杨某驾驶的货车在牵拉的过程中主观上存有过错,同刘某的死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要求二人赔偿其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处理丧葬事宜人员的误工费、抚养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135096.5元。被告陈某和杨某辩称,其同意赔偿,但死者刘某在这次事故中有一定的过错,应减轻二被告的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涉案事故虽属于意外事故,但被告陈某和杨某在车辆拖行过程中应预见而没有预见到吊装带存在断裂的危险,最终因吊装带挂扣断裂导致刘某死亡,具有过错,依法应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刘某应邀帮忙,是一种助人行为,自身对死亡并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责任。赔偿范围依法应包括因刘某死亡产生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扶养费、精神抚慰金;处理丧葬事宜人员误工费,应包含在丧葬费内,不应再重复计算。遂判决被告陈某和杨某赔偿刘某亲属1133596.5元。
法官说法
本案中,刘某应二被告之邀帮忙拖车,属于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行为。对于帮工人在帮工时受伤,如何承担责任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根据帮工人和被帮工人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二被告虽辩称死者刘某自身存在过错,应减轻其赔偿责任,但在刘某帮工过程中,二被告利用刘某车上吊装带拖车时,没有在同一个方向保持一条直线,用力错位,挂钩被拉断甩出,割断了刘某右侧颈部动脉血管致其死亡。二被告既是被帮工人,又是致害行为的实施者。而对于帮工人刘某,在二被告需要帮助时进行无偿帮工,因拖拉二被告的货车致其自身损害的后果并非重大过失或故意而为,并不存在明显过错,故不宜认定其也应自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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