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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律师 >> 雇工损害

浅析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

日期:2023-06-10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雇佣关系和承揽关系,是日常生活中非常常见的两类法律关系,两者存在着诸多相似性,但发生纠纷后,两者的法律性质和诉讼结果却有天壤之别。因此,有必要厘清雇佣合同和承揽合同的界限,对其进行明确的区分。一起看看下面的案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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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原告高某某自2017年9月至受伤时,在被告某公司从事零星土建维修工程施工。2020年10月25日,某公司安排原告将该公司院内的一堵墙拆除时,墙体倒塌,原告被倒塌的墙体砸倒受伤,被送往医院救治,做了左大腿截肢术、肋骨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等手术。原告的伤情经鉴定构成五级伤残一处、十级伤残五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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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高某某与某公司是雇佣关系还是承揽关系。

雇佣关系是雇员按照雇主的指示,在约定的时间地点为雇主提供劳务,雇主按照约定支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承揽关系是定作人与承揽人约定,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民事法律关系。两者的区别在于雇佣关系的双方当事人是管理与被管理关系,注重的是劳务服务。而承揽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地位平等,注重的是交付工作成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相关行政法规规定,某公司内部工程应当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本案中,高某某作为承揽人,在工作过程中自身遭受损害,高某某对自己受到的损害应当承担主要责任。某公司明知高某某不具有劳务分包资质,仍将工程承揽给高某某,对选任承揽人有过失,且某公司未给高某某的工作场所提供安全的工作条件,亦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某公司对高某某受到的损害负有一定责任。法院根据本案事实,确定某公司承担40%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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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读

现实生活中,不少人对雇佣关系和承揽关系的概念认识不清,缺乏风险防范意识。

雇佣和承揽都是用工的形式,但发生纠纷后,两者的法律性质和诉讼结果却有天壤之别。人民法院在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认定当事人之间是雇佣关系还是承揽关系往往是案件争议的焦点,对当事人的利益产生重大影响。因此,一方面从雇员或者承揽人角度来看,当代城市的建设发展离不开雇员、农民工的辛勤付出,雇员、农民工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和承揽人在交付劳动成果过程中,自身要倍加注意,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增强安全防范意识,尽量避免身体受到伤害;另一方面从雇主或者定作人角度来看,房地产开发商、建筑公司、置业公司、项目部等市场经济参与主体,在发包、分包工程,雇佣劳动者等工作中,应做好自身保障工作,比如采取签订权利义务明确的合同、将工程发包给有资质的企业、为工作人员投保人身保险分散风险、提供安全的劳动工具、劳动场所、在规定的时间内施工、加强职业保护等措施,最大程度地降低工作风险,保护劳动者的人身安全。

来源:沂源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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