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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年审的机动车是否属于保险免赔事由

日期:2024-02-08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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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未按照规定及时进⾏年检会增加风险发⽣的概率,但也不必然表⽰机动车⼀定存在安全隐患,故将其作为免责事由有以偏概全、矫枉过正之嫌,应当对其适⽤加以合理限缩。

司法实践

案情概述:2020年6月21日,某劳务服务部为其雇员成某在保险公司投保了雇主责任险。2021年1月4日,成某驾驶一辆二轮摩托车在下班途中与许某驾驶的火车相撞,造成成某死亡。某劳务服务部去保险公司办理理赔,保险公司送达了拒赔通知书,理由是:成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未有效年检,本案不属该保险单的保险责任。

法院认为:······⾸先,本案属于正常交通事故,成某逆向⾏驶及观察操作不当是事故发⽣的主要原因,并⾮机械故障等车辆状况所致,事故的发⽣与车辆未有效年审没有直接的联系;其次,车辆未有效年检属于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应由⾏政主管部门处理,对于理赔问题应 按照合同约定及保险法的相关规定解决,不能当然作为拒赔的根据;最后,保险合同中第六条第六项“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犯罪或者违反法律、法规的,保险⼈不负责赔偿”的约定,属格式条款,该条款加重了投保⼈、被保险⼈的责任,当属⽆效条款,保险公司以此作为拒赔的理由不能成⽴,不予采纳。

小权说法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未经年检的机动车是否属于免责事由。机动车年检是指登记后上道路⾏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途、载客载货数量、使⽤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安全技术检验,其⽬的是保证通⾏机动车质量符合安全技术要求,防⽌存在安全隐患的机动车上路通⾏对他⼈造成损害。机动车未按照规定及时进⾏年检会增加风险发⽣的概率,但也不必然表⽰机动车⼀定存在安全隐患,故将其作为免责事由有以偏概全、矫枉过正之嫌,应当对其适⽤加以合理限缩。

本案的关键在于未按规定对车辆进⾏审验与此交通事故的发⽣之间有⽆因果关系。事故发⽣时涉案车辆虽未按照规定年检,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确认成某驾驶机动车逆向⾏驶是事故发⽣的主要原因,车辆未年检并⾮本案交通事故发⽣的原因,车辆未在规定期限内年检,并未使得驾驶危险性增加或事故概率上升,故不能认定事故的发⽣与该车未按时进⾏检验存在因果关系。

另外,本案中保险公司主张免除赔偿责任的理由是成某驾驶未经年检的机动车的⾏为违反法律规定,依据是投保单免责条款中第六条第六项约定,“被保险⼈的⼯作⼈员犯罪或违反法律、法规的,保险⼈不承担保险责任”。但该条款对于“违反法律、法规”的约定过于笼统,未区分法律、法规的管理性规定和禁⽌性规定,该约定加重了投保⼈、被保险⼈的责任,根据《中华⼈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九条“采⽤保险⼈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的保险合同中的下列条款⽆效:(⼀)免除保险⼈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被保险⼈责任的;(⼆)排除投保⼈、被保险⼈或者受益⼈依法享有的权利的”的规定,应当认定该条款为⽆效条款。

综上所述,确定保险⼈是否免责应以保险免责条款的规定为基础,结合机动车未按规定检验是否明显增加了风险发⽣的概率为标准加以衡量。

法条链接

《民法典》

第十九条 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下列条款无效:

(一)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

(二)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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