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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律师 >> 物业管理

特别约定情况下,物业管理人对业主室内财产丢失不担责

日期:2024-01-02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1、无特别约定情况下,物业管理人对业主室内财产丢失不担责。

裁判要旨:

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取物业服务企业,由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设施、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所进行的相关活动。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事实上的物业管理服务关系,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的安保服务,仅指物业管理企业为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而实施的必要的正常防范性安全保卫活动,由于双方并未对业主私人财产的保管、保护进行特别约定,故不应对业主室内财产丢失承担赔偿责任。

2、物业管理人员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相应责任。

裁判要旨: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物业公司未能按物业服务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对小区房室外墙面部位疏于于维修,维护,致外墙面脱落,砸车辆.造成业主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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