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委员会解聘前期物业服务人案
【案情摘要】
开发公司与物业服务人签订有《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后,通知物业服务人撤离小区,物业服务人未撤离,并起诉业主支付物业费。
一审法院认定,业主委员会要求物业服务人撤离小区的决定未经“双过半”同意,不产生法律效力,判决业主支付物业费。二审法院认为,业主委员会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到期后通知物业服务人撤离小区,物业服务人拒不撤离,无权主张此后的物业费,改判驳回物业服务人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人是法律赋予业主、业主大会的权利,业主委员会与新物业服务人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若提供前期物业服务的物业服务人拒绝退出小区,无权主张物业费。立法本意和本案的解决都旨在突出强调,在物业管理过程中业主自治的重要意义。业主自治是物业管理的基础,只有以业主自治为基础的物业管理才是能够体现业主自主意识和符合大多数业主利益的物业管理。涉及共有部分或共用部分而产生的物业管理问题,只有业主有最终的发言权,物业管理人只能在业主的授权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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